引用:
作者: roger
1paper兄 以上的方式 不是我要的作法喔
這是 huweijon兄 非常熱心的建議
如果哪天我真的被yahoo提出爭議
我想在這裡的所有內容都會被提出來討論
所以跟 1paper兄說明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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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曉得,我是對huweijon兄的建議提出看法。
我只是點出,這類的情況基本上跟"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是沒有關係的。
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要處理的,是在新的所有權人和承租人間的關係,而商標的近似、混淆或惡意註冊、使用等問題,不會因此而治癒。
問題還是要回到根本,註冊人或使用人用這類網域是要作什麼,侵害的行為,不論你是否為註冊人都是會發生的。(詳細講可能要很長一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