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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金融大樓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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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4, 12:16 PM
Taipei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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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6-17
文章: 715
比較莫名其妙的是第三項第二款「乙方於取得前開網域名稱之移轉登記後,同意拋棄對甲方先前主張之民、刑事訴訟權利。」
原來國際通商的大律師都是這樣搞的呀
Taipei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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