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哈啦
我在想,調查人員為何能命令關掉它?它到底違不違法不是該法院說了算嗎?不是該有法院命令或者判決書才算嗎?就像打仿冒官司,在法院判決下來前,被告的人未必就是真的仿冒,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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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應該是引用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請Victor關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PCode=C0010001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就如同citi兄所說,還是希望能在法律上全身而退
畢竟懂法律的要找你違法的地方還是滿容易的
還是希望資策會、ASUS、Intel或逢甲大學能給予法律協助
至少能幫助台灣軟體業未來的林書豪全身而退
而不是無名時像個孤木一樣無依無靠
等成名後再來總統召見、每本雜誌的封面都是他、台灣之光、人人想和他沾上邊
如果now.in罪名成立的話
雅虎拍賣及露天拍賣上的違法物品那多,檢調是否也該查扣業者的伺服器???況且很多是非告訴乃論
若是向調查局檢舉,調查局知悉而不偵辦,構成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