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單個文章
  #7  
舊 2006-02-18, 07:15 PM
wayne wayne 目前離線
普通會員
 
註冊日期: 2005-02-13
文章: 80
預設

1.不管學術或是商業行為都需跟唱片公司取得同意使用授權書.
若為商業銷售行為時 在授權書中更需加以說明使用地方及內容.並以不超過訂定範圍的內容使用,否則還是視為侵權.
2.roger大大所說的:"並且於影片及網頁註明版權屬xx公司所有,最好是把公司名稱寫出來,另外做超連結,讓他們覺得,我們亦有幫他們做宣傳."
其實..若是未先取得授權書時而先這樣作的話.基本上是無效的.更可能達到被取證的反效果(有時唱片公司會言明你在製造消費者混淆.讓消費者誤會唱片公司跟你的單位跟有合作關係或...).
但是若在授權書的聲明中有提到附加雙方的權利義務時 ,這條可附加.
至於COOL大大提到的:用該首音樂的幾分之幾比率.便無此侵權問題?"
實際上...我們只要認定是我們的歌時,我們就會請律師跟你發函.哪怕是短短的10秒CF背景襯樂...
希望以上對你有所幫助!
PS:請問COOL大大 你是作甚麼行業的呢?

沒有注意到 原來發問日期有前後2種
3. 如取得單曲公播授權的情形下,相同單曲音樂如製作十支產品影片,可行嗎?
亦或是要取得數量十筆的公播授權?
十支影片內容是否一樣?當然不一樣囉 所以還是要取得內文為10支不同影片的授權書.而已製作完成品需給對方存證.否則就算是取得一支影帶的授權歌曲.自行追加九個版本還是會被追訴成功的.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