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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集团有意和我合作。请大家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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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1, 10:24 PM
1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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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所有權是以登記者為準,這在各國都是基本的註冊原則。
只有堅守登記者是你,後續的問題才不會複雜,否則登記者已轉成別人,雖再私下簽約,也可能是個信託持有的關系,這會變成一連串的證明問題,簽約在法律上可行,但是在司法訴訟的進行卻是一個冗長的過程,不是一般人負擔得起的,所謂資料戰原因就在這。
但問題是,域名的合作應該是在功能而不是所有權,何必變更登記者呢?需要仔細思考對方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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