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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虛寶,視為動產與否的差異? (三爽一哀定理)
http://www.webmasterclub.org/showthread.php?t=3199
該篇報導的真實性為何,不可得知.(因為它沒有引用相關的判例作證明) 以下只是針對該篇新聞,所作的假設推演... 假如,線上遊戲虛擬寶物, 不再視為動產,單純變成電磁資料而已... (1) 變更銀行存款電磁資料 是否也只是 妨害電腦使用罪? 我覺得這樣的新判定方式蠻奇怪的... 把錢存進銀行, 不是也變成了 0和1 的虛擬資料嗎? 同樣都是由0和1組成的儲存數據資料, 銀行用的硬碟就比較高級嗎? 假如有個網路竊盜犯人,設法去盜取某人的銀行帳戶信用資料, 把他銀行的存款金額數字100萬,移到另一個提款人頭帳戶存款... 只要還沒提款成現金,都只是銀行電腦數據上的增減變化, 這樣子, 就算抓到犯人,也只是 「妨害電腦使用」嗎? 下一秒,那些錢可能就會被負責提款的同夥給領走了耶... 總之,判定方式若變輕, 那麼那些當犯人的就變好命了,網路犯案竟然只算妨害電腦使用而已... (沒人提出告訴的話,就完全沒事耶...) (2) [竊盜罪]和 [妨害電腦使用罪]差異?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359條)屬於告訴乃論, 就是必須要有人提出告訴,檢辦單位才會偵辦. 竊盜罪(刑法320條)屬於非告訴乃論, 不管被害人不論是否提出告訴,檢辦單位得知後必須主動偵辦. (3) 線上遊戲盜取若降為 妨害電腦使用罪? 假如,[竊盜罪]變成[妨害電腦使用罪],前後有何不同? 原本, 只要線上遊戲公司呈報到檢警單位上去, 那麼檢調單位一定要查辦到底,這樣子對檢警他們而言, 犯罪率變高了,要辦案的事情也比較多! 對線上遊戲公司而言,要經常被調閱資料,也是種負擔... 假設啊... 假如改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那麼線上遊戲公司,只要報警備查就好, 只要線上遊戲公司或受害玩家不提出告訴,那麼檢警單位也不用主動偵辦... (4) 三爽一哀定理? 對於這種制度的改變, 可能有三種人會爽,一種人會哀:(三爽一哀定理) 警告:以下只是可能的推測情況,不代表實際上的情形! (三爽一哀) 可能的爽一: 這樣子 對某些機關單位而言,不僅表面上犯罪率降低了,承辦案件也變少了? 可能的爽二: 對遊戲公司而言,只要複製幾樣道具,哄哄被盜的玩家就好,只要不提告就不用一直要配合辦案? 可能的爽三: 對盜取寶物者,那真是革命性的爽翻天的大改革啊...被捕率和被告率大為下降? 絕對的哀: 對線上遊戲玩家,等著越來越多的 被電腦妨害吧...? (5) 題外話 其實,大部分的線上遊戲盜竊事件,都是以[盜裝者IP來自對岸]為由結案的, 所以,上述的情況不管怎樣,其實也沒差別很大吧... 勤掃木馬,顧好自己的電磁資料比較實在! 此篇文章於 2008-01-09 02:22 AM 被 lio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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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理由會根據在~~~
遊戲公司有無定出"寶物"可否轉換為現金或是等值產品~ 一般銀行的電磁紀錄相等於實際金錢的紀錄, 所以銀行為了信用和安全一定會絕對配合警方的調查 而遊戲的"寶物"是電玩裡面的稀有物品, 所有的交易都是玩家私下買賣~ (當然, 如果廠商有讓玩家用現金直接買"寶物", 那就不能單純視為"電磁紀錄"了, 因為對於廠家那是等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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