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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賣域名沒戲,法院駁回itunes域名復議申請。
想賣域名沒戲 法院駁回itunes域名復議申請
作者:嘯風 2005年08月07日 09:10 來源:賽迪網 【賽迪網訊】8月7日消息,倫敦高等法院近日駁回了對於itunes.co.uk域名進行司法復議的申請。 據雅虎新聞報道,今年六月份,itunes.co.uk域名註冊人本傑明·科恩宣佈要求對Nominet的裁決進行司法復議。Nominet三月份做出裁決,迫使科恩將itunes.co.uk域名交與蘋果公司。科恩於2000年11月進行了域名註冊,三年後蘋果才註冊了itunes.com域名。 Nominet的裁決認定,“由於科恩將域名與Napster(蘋果公司的競爭對手)共用,並提出以遠遠超出註冊成本費用的價格出售,以上做法表明科恩在濫用註冊權利。” 然而,身為Cyberbritain集團公司CEO的科恩不服這一裁決,並要求Nominet予以推翻。今天,Nominet宣佈,科恩要求司法復議的請求被駁回。 Nominet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法官指出,司法復議申請之所以得不到支援是由於其本身存儲諸多缺陷,首先申請已超出的裁決所附的期限,並且科恩並沒有行使Nominet爭議解決服務條款所確定的權利。” Nominet律師愛德華·飛利浦在一份聲明中稱,“得知法官駁回科恩先生的司法復議申請非常高興,這說明裁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科恩目前還擁有申請進行口頭聽證的七天期限,超過該期限裁決自動生效。 科恩告訴El Reg,“CyberBritain將與律師團討論下一步的對策,提出口頭聽證申請的可能性非常大。” 他說,“我們對Nominet所稱復議是沒有必要的行動這一說法表示強烈不滿,並希望口頭聽證會進一步澄清Nominet在解決這一爭議的不公正性。” 評論 財大氣粗,舉世皆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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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沒什麼道理。
不知道其他朋友有什麼看法?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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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想了一下,是不是可以用兩個角度來看待這個判決?一個是 gTLD 與 ccTLD,一個是自創品牌與關鍵字。
如果當初本傑明·科恩註冊的是 .com,而蘋果公司最初是註冊 .co.uk,而且本傑明·科恩註冊的時間是 2000 年,蘋果公司則晚了三年。等到蘋果公司發現 iTunes 的價值,想要回 itunes.com,要得回來嗎? 第二個是,本傑明·科恩註冊了 apple.co.uk,而且比 apple.com 早註冊三年,那麼,蘋果公司有辦法拿回 apple.co.uk 嗎?在這裡,apple 是一個極為普遍的字彙,是關鍵字,不是自創品牌。 同樣的情況,如果場景變成 .com.tw 與 .com,最後會變成怎樣的結果? 這個判決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先註冊並不意味著擁有權。除了註冊的時間,顯然還有其他更具決定性的因素。雖然,註冊時間的先後,決定所有權,已經成為某種普遍的共識。 當然,whosee 大大所謂的財大氣粗,也可以作為結論啦。只是,如此一來,吾等升斗小民,情何以堪。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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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判決的理由強調兩點,一是iTunes.co.uk和Apple的對手合作,二是持有人轉售的要價太高,其實這兩點都不足以構成關鍵性的敗訴原因。
iTunes.co.uk早於Apple推出同名產品三年就註冊了,要怎麼使用這個域名,不干其他人的事。如果我註冊一個iNod.com,三年後Sony註冊了iNod做為其商標,難道Sony就可以把我的iNod.com充公?事實上,不論我如何使用iNod.com都不影響我的正當權利。 比較有意思的是第二個理由,如果原註冊人不主動出價,並表明繼續持有、使用這個域名的意願,等Apple開口再決定是否轉讓,則Apple就無計可施了,法院也無法以濫用註冊權的名義迫其交出域名。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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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 說的,的確是這個判決的重點。
不過,我比較關心的是,這個判決結果,會不會變成一種慣例?因為它開了先例,讓後來的判決,有所依循。如果,這個判決不是個案,那麼,我們這些網域名稱早期的擁有者,是不是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有什麼方式可以避免這類事情發生? 乍看之下,我是突然想到 gTLD 與 ccTLD,以及關鍵字與自創品牌的字彙。 換句話說,類似的情形,如果我們擁有的是 gTLD,而且是一般的字彙,是不是比較能自保?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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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則新聞看來,敗訴理由是:出價遠高於註冊費、混洧商標使用,駁回復議的理由:逾復議期限。
其實,看了好幾個案例,輸的理由都會涉及商標,似乎全世界都往這個共同點在走,我想這方向若確 定,將來各國的域名註冊辦法和爭議處理會有"與他人商標相同或類似者(如:typo)不得註冊(歸於商 標所有權人)的相關規定! 但商標註冊後,他人不得握有該商標的域名這點,應該不至於會演變成商標註冊在後的人,可以回頭拿回他人先註冊的域名! 不過,這還是會有問題,除非現在已把域名和商標結合並有如上類似明文規定,否則,既然 認為域名如同商標重要(會因域名而侵害商標使用),那為何不能以遠超過註冊域名的費用將域名賣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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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這個判決真的很奇怪,而且令人感到不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