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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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然當客戶的也很沒有保障.. 如果xxx.xxx.tw 是你營業的首頁..就不建議租賣.. 如果不是..就可以考慮賣將www.xxx.xxx.tw出租 當然..建議讓你現在的客戶有優先權 有意願者...價高者得.. 如果客戶沒人要租...就租給那家公司吧.. 就當成多一個轉址服務費! 簽年約..每年價格重新議定.. 不一定任何事都要用錢去算...跟他打好關係或許你會有其他的好處.. 只是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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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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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已經跟科法中心及公平會打過交道,變得比較龜毛
收到對方的電話, 直覺就想到要如何定合約, 而非要租多少錢! 合約要不要貼印花, 要不要到法院公證.... 直到對方提出100元的價碼, 我才考慮到 cool 兄說的, 租個千元還要勞心勞力訂契約, 扣掉註冊費, 完全無利可圖....... 該不該淌這個混水 我這個域名是因為太古時代就已經註冊 .net.tw 了, 近期才順便註冊 com.tw , 因為不是營業的首頁, 與其放著養蚊子, 還不如作 mail 使用, 打平些註冊費 引用:
對方是派 *** 跟我談的, 我都堅持用 email 跟他談, 我 email 給他, 他都是用電話回我 感覺對方應該對域名沒有概念, 還是停留在域名價值=註冊費的階段 如果要賣的話,還得花時間教育對方.......................這要怪 twnic 沒有花心思教育大眾域名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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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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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個域名目前用作Mail使用,建議把www.xxx.com.tw做個web mail的首頁,或是簡單的廣告業,網站既存事實更為強烈,至於租用一事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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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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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啦兄有想到該如何起頭嗎?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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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出一個月買這個website使用權,看它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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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_to_see_all...這個帳號不用了...感謝大家的幫忙...希望小弟有一天可以再站起來...Many_Thanks_All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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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不想理對方了, 後來他打了3次電話, 被我找理由回絕不想談此事, ?
第四次我才告知他出的價格太離譜了,完全沒交集,.... 我就順口說出至少500元 , 不然沒得談, 隔天他就回信了: >這個部份已和我們主管報告過了,原則上沒問題,也就是500*12=6000 >以年繳方式來做,簽約先簽三年,每年一月付款,三年後再行換約. >草約請您盡快擬一下. 謝謝! 我想, 如果合約打的好, 租出去也不無小補 只是好像沒有現成的範例可以參考,真是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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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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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真能租出去,對你和對方都算是一個新的經驗,看看到時是你麻煩大些,還是對方覺得不划算乾脆買斷比較實在 租約反正寫清楚,一旦對方有違反任何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任何濫用該網名(例如垃圾信)的情形時,網名立即收回並且要負損害賠償之責。 有時對方也會要求他們對此網名有優先購買權之類的條件。(網名可能還不適用民法上的不動產的相關法條,尤其請注意,網域名稱的「真正權利」可能還是註冊機關的,你出租的應是「使用權」,如果能請律師草擬最好,到時也公布讓大家瞻仰一下 )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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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搞不好你現探口告知2萬~X萬買斷 他們應該也感興趣...(有誠意在) 能直接買斷.連合約也省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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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的合約 ,請大家幫幫忙,改一改 ?
網域名稱授權使用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 甲方) (以下簡稱 乙方) 茲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網際網路登錄之 www.xxx.com.tw 網址『使用權』,於合約期限內由乙方完全取得,並得進行乙方自有網站之相關業務(以下簡稱本合約),雙方特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授權標的 www.xxx.com.tw。 不含三級域名(即xxx.com.tw)衍生之使用,例如:DNS、電子郵件。 第二條:合約期限 本合約有效日期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起,迄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參年;到期後,若雙方均無異議,則於到期後即視為自動續約一年;若有任一方有異議時,需於合約到期至少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不再續約。費用為每年xxx元(未稅);每年元月付清。 第三條: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如下: 甲方應盡之義務,包括: (一)維持授權標的存在。 (二)維持授權標的轉址功能正常。 乙方應盡之義務,包括: (一)維持授權標的只能供乙方公司 www.x-xxx.com.tw 網頁使用, 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二)網頁內容不可違反任何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任何濫用該網域名稱(例如垃圾信、破壞網路秩序)。 第四條:域名爭議 本合約不適用『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乙方同意放棄抗辯;GOOGLE網站及各大搜尋站台查詢到乙方產品與標的物有關之網頁,亦不證明乙方為該標的物合法註冊者。 第五條:免責條款 甲乙雙方於行使本授權期間,乙方網站內容引發所有有關法律問題,皆與甲方無關,乙方需自行承擔。 第六條:授權協定 甲方於本合約中正式授與乙方為「獨家」(Exclusive)且「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為不可轉讓」(Nontransferable)之權利,甲方在未經乙方同意前不得私自將本授權同時轉讓其它第三者。 第七條:雙方之關係 雙方關係已完全包括於雙方約定之條款內。雙方於從事其各自業務時,完全獨立,但任一方均不可: (1) 在法律上成為他方之代表人或代理人; (2) 被授權直接或間接代表他方簽約; (3) 得做拘束對方之承諾。 (4) 從事不當競爭或干擾市場秩序等行為。 第八條:合約終止 本合約自生效日期起至本合約第二條所訂定的「合約期限」屆滿為止,若遇有下列條件則得提前終止本合約: (一)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而中止; (二)若乙方於合約期限內,違反本合約第三條規定,甲方得立即停止轉址並提出書面文件,列舉事實終止本合約。 (三)若發生以下事件,甲方得於不徵得乙方同意之情形下,於事件發生後三十天內之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逕自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1.法院已指派法官或相關的法人機構清算乙方之財產或乙方公司有遭到法院強制解散之虞時; 2.乙方因財務狀況遭受重大改變或是乙方其債權人利益開始轉讓時; 3.乙方面臨財務危機失去償債能力,而由乙方或是他人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而可能進入法律訴訟程序之虞時; 第九條:權利義務移轉限制 未經他方書面許可,任一方不得轉讓或移轉其所授與之任何權利或 所承擔之任何義務。 第十條:適用法律與管轄法院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或訴訟,雙方合意以中華民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完整合意 本合約構成雙方間完整之合意,任何未記載於本合約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準。 第十二:合約份數 本合約一式兩份,簽署後由雙方各執一份。 此致 立約人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代表人: xxx 統一編號:12345678 營業地址:台北市xxx區xxx路xxx號x樓 聯絡電話:02-xxxx-xxxx 乙方:xxxxx有限公司 代表人: xxx 統一編號:12345678 營業地址:台北市xxx區xxx路xxx號x樓 聯絡電話:02-xxxx-xxxx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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