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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國民(風險)年金保險所隱藏的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保險] 國民(風險)年金保險所隱藏的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最高虧損可能高達80%?)
歡迎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insurance/ 我剛剛在研究國民(風險)年金內容時,發現了國民(風險)年金的重大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那筆喪葬費8萬多不列入考慮...) 目前勞保金可以在退休時或死亡時一次請領... 國民年金是採用活著時以年金制的方式慢慢給付(老年年金).保險人死了之後由第一順位遺屬領(遺屬年金). 可是萬一第一順位遺屬也沒有活很久的話,那麼國民年金就停止支付了! 保險人死亡以後除了給約8.64萬元的喪葬費以外, 它不會再給一大筆錢給你的家人, 而是改用 遺屬年金的方式 繼續發給他們錢... 遺屬年金,也就是家人們(必須依照請領順序)可以繼續領年金...(金額多少請參照遺屬年金的公式...) 有老婆孩子的人,還算好,至少她們可以再多領幾年...(但需符合遺屬年金資格) 每多一人還可以多領25%,(最高多50%) 妻和子女數量為2 可多領25%,妻和子女數量為3以上 可多領50%, 老婆別出意外的話,至少還可以多領個一陣子, 萬一,沒有老婆孩子的人,遺屬年金就會交給 父母親去領, 重點是, 自己都死掉了,父母恐怕也領不了幾年... 所以,我覺得,對沒有成家的人,也就是單身的人, 這個國民年金是很不利的... 搞不好繳了好多錢,才剛要開始領就咯屁死了, 留給父母或祖父母領沒多久也咯屁死的話,這筆年金就永遠say goodbye了... (不會再接著發給順位的繼承人) 因為國民年金沒有保證最低給付金額規定, 所以,搞的不好自己和第一順位遺屬在很不該死的時間點死掉的話, 反而會大虧本的... 總之, 翻了條款,因為國民年金沒有保證最低給付制度! 所以,保這個並不是穩賺的...有可能會倒賠的... 因為本人死了,第一順位遺屬依照遺屬年金規則可以開始領, 萬一他們也死了,錢就都會消失囉... 即使還沒領到幾萬元,第二順位之後的遺屬們也只能哭泣了... 尤其強烈建議單身的人,儘量不要去保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比較適合本人可以活的久的,不然至少也要第一順位遺屬能活的久的... (可能還是去加入職業工會保個勞保比較划算,至少不會大虧本...) 建議今後大家將[國民年金]正名為:[國民風險年金], 以了解到部分投保民眾在某些意外情形下,可能造成巨額的虧損...? (我只是稍微看過國民年金規則而已,假如我的看法有錯誤的話,還請見諒!) ------------ PS. 一. 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答: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二 . 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答: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 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無謀生能力或③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 之月投保金額。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 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 1.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4.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 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 17,280元×1.3%×30年=6,739元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 6,336元÷2=3,168元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11,794元。 17,280元×1.3%×35年×(1+50%)=11,794元 此篇文章於 2011-12-15 01:32 AM 被 lio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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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投保虧損可能高達80%以上,應該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國民年金]投保虧損可能高達80%以上,應該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儲蓄險(非投資型)在保戶死了以後,有最低保證的壽險保障金額, 再怎麼差也不會損失到原本投資進去的錢... 保戶不管在怎樣的時間點死掉,幾乎都不會損害到原有的投資本金! 但是, [國民年金]投保後虧損卻可能高達80%以上,可能應該得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官方應該出示[風險預告書]告知民眾,並且要求投保民眾同意後簽寫再投保! 由於國民年金將來是半強迫式的要求未納保的民眾加入, 所以,我覺得國民年金有這個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明這個投資是[不保證獲利]的! 這和投資型儲蓄險一樣,必須先聲明 [不保證獲利], 才算是盡到人道告知的義務! 假如國民年金隱瞞或不告知[不保證獲利]這種情形,就半強迫的要求大家加保, 那我覺得這個國民年金可能和少部分卑鄙的保險業務員們沒有什麼兩樣? 也就是說國民年金保險其實根本不夠保險, 在保險人和第一順位遺屬都死的早的情形下,有可能嚴重損失到原有的投資金額,造成嚴重虧損! 所以,我覺得國民年金有這個義務,告知社會大眾:[本金有可能會嚴重虧損] 這種情形發生! 社會大眾們要投保這種風險性商品時,也要先仔細想好, 將來自己的第一順位遺屬應該是誰,他是否能夠領的夠久讓投保的錢能還本呢? 假如,不利的話,就建議趕緊去投保勞保會划算的很多! 範例: 繳了25年的國民年金,總共繳了515040元,結果剛領一個月(8986元)就死了, 結果第一順位遺屬(夫或妻)領到喪葬給付(86400元),接著領遺屬年金也只領了一個月(4493元)就改嫁或是不符合請領資格或是死了... 這樣子總共領到: 86400+8986+4493=99879元 在這種悲慘的狀況下,結果是即使繳了51萬,也總共只領到10萬, 可是即使第二順位的遺屬(父母)還活著,第三順位的祖父母或孫子女都還活者,也不能再請領了! 這種投資51萬,最高虧損卻可能達到41萬的國民年金,難道不該對社會大眾做出解釋嗎? 雖然國民年金好處在於政府會補助40%,保費自付60%而已, 但既然是半強迫式的要求無勞公保險民眾納保,也要聲明這種虧損情形才是合理! 所以, [國民年金] 應該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 投保 [國民風險年金]時,也應該出示 [風險預告書] ,說明:[投資虧損可能高達80%以上]... 要求民眾了解事實再簽名! 補述: 大部分的投保民眾應該先在意的是,投資進去的錢是否有保障最低還本金額, 至少要把投資進去的本金都能拿回來...(或是最少能拿回多少%的錢!) 也就是投資了51萬進去國民風險年金之後,不管怎樣也至少要能拿回 51萬, 假如辦不到的話,國民風險年金就應該出示 風險預告書 事先告知投保民眾, 讓民眾了解到 國民風險年金 最高有虧損掉本金80%的可能的... (投保51萬,總還本卻只有10萬...) 而不是放任讓媒體整天出來宣傳: 投保幾百元 將來可領幾千元! 卻不對部分民眾將來可能發生的巨額損失事先做預告知會. 別用這種可能領很多的話題,來模糊掉會有少數比例的投保者會有嚴重虧本的情形. 這就是我對官方推行[國民風險年金的陷阱]的個人想法的全篇重點所在! 也是我建議正名為:[國民風險年金]的意義所在! 歡迎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insurance/ 此篇文章於 2011-12-15 01:33 AM 被 lio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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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一樣的東西...
自己上網查一下 "年金保險" http://www.fglife.com.tw/P000/p100/Pnew02.htm 每家都一樣, 可能您離開保險業太久了 年金保險是這幾年才有的商品, 和投資型保單是同時期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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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風險年金與保險公司儲蓄險的還本比較...
我這樣子稍微看一下那張的確是保證獲利的年金型商品啊...
(有的人說這是年金保險,有的人說這是儲蓄險,但都是一樣的) 1. 您可以仔細去研究 被保險人不管在任何時間點死掉都不會侵蝕到原本的投資金額. 也就是有最低保證獲利... 2. 既然有保單累積價值的話, 那表示 即使保戶只領了一年8萬就死掉, 死掉之後剩下的保單價值準備金150多萬也會全部全部交給遺屬們啊... 我覺得這樣子和有虧損可能的國民風險年金完全不像啊... 我就同樣以這個模組舉例來說明他們之間的差異吧! 以國民風險年金的做法而言, 國民風險年金是死掉之後,不發一大筆錢(150萬),給家人們, 除了先發給基本的喪葬費8萬元以外,就是繼續發 4萬元給第一遺屬直到它喪失資格或死亡為止, 萬一,這個第一遺屬領了1年就死掉或喪失資格了,就不用再發給其他遺屬了! 也就是說,按照國民風險年金的做法來看, 只領到 喪葬費8萬, 被保險人領了一年8萬,第一遺屬只領了一年4萬. 放了150萬的錢,只能領回 20萬喔! 這就是事實上 國民風險年金的 做法,和保險業的年金儲蓄險完全不像的地方... 他們在本質上,發放年金與還本的方式根本不一樣... 保險年金儲蓄險是採用死後,直接發還價值準備金或是壽險保障金額 取其高者, 國民風險年金是採用死後,只給固定的喪葬費用86400元,其它該給的價值準備金則變更為發放給第一順位遺屬年金的做法... 通常,這個第一順位遺屬假如領不久就死亡或喪失資格,這種情況下,就會造成血本無歸的慘劇! 我建議您先去了解一下 國民風險年金(最高有虧本80%可能) 和 保險年金儲蓄險(保證不會虧本) 之間的差異... 假如您明瞭了我要敘述的內容,還堅持要說這種年金給付方法是一樣或類似的話, 我也無法再說明下去了,點到為止吧...我們離開比較它們是否類似這種話題吧! 基本上,我不管離開保險業幾年,也不會做出矇騙他人的行為... 以上都是我稍微研究過才下的結論! 假如所有內容,只是因為我研讀國民風險年金條款不夠精確而有說錯的話,那就請見諒了... 此篇文章於 2008-05-09 08:09 AM 被 lio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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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的1, 2
這種年金保險我記得如果被保人死亡, 則受益人可繼續領年金保證期數, 但受益人死亡契約則終止, 而不是被保險人死亡可一次領回保單價值. 保險, 只有保險人, 被保人及受益人.. 合約中只有這三種, 好像沒有遺屬這個詞 另外國金年金繳的金額和一般保險公司為理財規劃推出的年金, 保費可是差許多喔. 即使繳費的方式不同, 但年金保險的架構不會差很多, 這受到金管會的規範的. 您的topic 寫著"國民年金保險所隱藏的陷阱:沒有保證最低給付! " 那麼我想問您那一家壽險公司推出的年金保險有保證最低給付的? 被保人死亡, 受益人可單筆領回所有保單價值或受益人死亡遺屬還可領回的... 告訴我. 我要保. 謝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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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 to meet you flickr 此篇文章於 2008-05-09 08:28 AM 被 som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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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some 最後的問題回覆...
我不想浪費時間和你爭論一些定位小名詞的看法,
我真的是最後一次回覆您的回答了... 是喔? 有這種新型保險啊? 抱歉我真的沒看過新型的保單, 有人喜歡投保這種的保險,我倒是很訝異... 保險保單當然沒有遺屬這個詞,那是我為了配合國民風險年金的遺屬年金才用這個詞的, 為了比較出 第一風險順位 和後面順位的遺屬 的不同才寫的... 這是當然, 因為政府補助40%保費,當然便宜啊! 最好是補助100%更好,反正只是把債留子孫而已, 到時候就算是國家破產,我也根本不會痛的... 引用:
就是例如儲蓄險的壽險保障和保單價值準備金就是它的最低給付, 所有保險公司的儲蓄保險一定都有壽險保障或是保單價值準備金,不然就不叫做保險了... 而典型的儲蓄險模型的壽險保障和保單價值準備金自然是它的最低保證給付值! 也因為這個最低保證給付,可以讓這個保險投資幾乎不會造成投保者虧損! (投資型保單則可能產生虧損,所以需要風險預告) 假如我所謂的[還本的最低保證給付比例]和[您所認知的最低給付]定義不一樣,我也沒辦法... 我只是個普通人,不是保險學的學術派專家,無法專精在每個名詞的定義... (我會再去更改標題,減少紛爭...) 若嚴格要說國民風險年金是否有最低保證給付, 其實8萬多的喪葬費用就是最低給付保證了吧! 但是,買傳統儲蓄險的人不會去在意這種8萬的錢, 大部分的人在意的是,投資進去的錢是否有保障最低還本金額, 至少要把投資進去的本金都能拿回來...(或是最少能拿回多少%的錢!) 也就是投資了51萬進去國民風險年金之後,不管怎樣也要拿回 51萬, 假如辦不到的話,國民風險年金就應該出示 風險預告書 事先告知投保民眾, 讓民眾了解到 國民風險年金 最高有虧損掉本金80%的可能的... (投保51萬,總還本卻只有10萬...) 而不是放任讓媒體整天出來宣傳: 投保幾百元 將來可領幾千元! 卻不對部分民眾將來可能發生的巨額損失事先做預告知會, 這就是我對官方推行[國民風險年金的陷阱]的個人想法的全篇重點所在! 至於, 怎樣的說法才是真正的 [保證最低給付],怎樣去定義該名詞的正確用法,who care? PS. 這是我最後回覆你的文章了,以後您的發文都會被我個人設定屏避掉, 今後無法再回答您疑問的地方,在此作做最後的抱歉了... 至於您應該還有很多不滿意的地方要吐槽的地方, 就請直接當作是本人無知,別和我這種無知的人計較吧! 我也不是賠掉10億元的那個人,沒必要每個問題都開記者會去花時間回覆, 就這樣結束這些你我這些無聊的話題吧! 此篇文章於 2008-05-09 09:33 AM 被 liou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