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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舊 2006-08-30, 05: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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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nigelli [李念祖]" <nigelli # leeandli.com>
收件人: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抄送: "cvchen [陳長文]" <cvchen # leeandli.com>; "rebeccahsiao [蕭秀玲]" <rebeccahsiao # leeandli.com>; "williamhuang [黃翰威]" <williamhuang # leeandli.com>
主题: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日期: 2006年8月30日 14:29

蔡先生大鑒:

一、 貴中心暨投訴人2006年8月29日來函敬悉。

二、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除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就案件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基此,本人同意投訴人於收受  貴中心轉交本信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就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22日所提答辯書,提交進一步說明及有關證據資料。

三、 謹請 貴中心將本信函轉交案件雙方當事人。


李念祖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10508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886-2-27153300分機2380
傳真:886-2-2713396
電子郵件:nigelli # leeandli.com
本所案號:H43857/D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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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舊 2006-09-19, 09: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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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Wong, Janet" <wong.janet # dorsey.com>
收件人: <cndomain # hkiac.org>; <nigelli # leeandli.com>
抄送: <cvchen # leeandli.com>; <rebeccahsiao # leeandli.com>; <williamhuang # leeandli.com>; <lzbrbf # 163.com>; "HKIPT" <HKIPT # dorsey.com>
主题: Re: HKIAC Domain Name Case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日期: 2006年9月19日 16:50

发往: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专家组: 李念祖律师 (Mr. Nigel Li)

抄送: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自:
投诉人: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教育考试服务处)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年9月19日

关于: 域名争议案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 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事宜
投诉人: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教育考试服务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号DCN-0600056

就有关上述域名争议案,投诉人现按照专家组于2006年8月30日的电子邮件中的指示,针对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答辩书,提交附上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以供专家组参考。有关上述说明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亦将于今天向贵中心提交。请查收。

<<further submission - toeic.com.cn - 20060919.pdf> > <<Exhibit - toeic.com.cn - 20060919.pdf>>

此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专家组: 李念祖律师

德汇律师事务所

Dorsey & Whitney
American, Hong Kong & International Lawyers
Suite 3008, 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
Tel: (852) 2526-5000
Fax: (852) 2524 3000
Email: hkipt # dorsey.com <mailto:hkipt # dorsey.com>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 E-mails from this firm normally contain confidential and privileged material, and are for the sole use of the intended recipient. Use or distribution by an unintended recipient is prohibited, and may be a violation of law. If you believe that you received this e-mail in error, please do not read this e-mail or any attached items. Please delete the e-mail and all attachments, including any copies thereof, and inform the sender that you have deleted the e-mail, all attachments and any copies thereof. Thank you.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 Sent: Wednesday, August 30, 2006 4:43 PM
> To: HKIPT; 刘 泽斌
> Cc: cvchen [陳長文]; rebeccahsiao [蕭秀玲]; williamhuang [黃翰威]; nigelli [李念祖]
> Subject: HKIAC_Domain Name Case_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
>
>
> 致:
> 投訴人: 教育考試服務處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 投訴人代理:德匯律師事務所
> 被投訴人: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被投訴人代理:劉澤斌
>
> 抄送:
> 專家:李念祖 先生
>
> 自: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 日期:2006年8月30日
>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域名爭議案
> 敬啓者:
>
> 隨函附 本案專家 李念祖先生 2006年8月30日的來函,以供參考 。
> 敬請當事人遵從本案專家組之程序指令。 如有任何問題,敬請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案件經辦人聯絡,詳細聯絡信息如下: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 電話: 852-2525 2381
> 傳真: 852-2524 2171
> 電子信箱:cndomain # hkiac.org
> 此致
>
> 案件經辦人:蔡偉平
> > >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 38/F, Two Exchange Square,
> 8 Connaught Place, Central,
> Hong Kong
> Telephone: 2525-2381
> Fax: 2524-2171
> Website: www.hkiac.org
> Email: adr # hkiac.org
>
> Disclaimer
> The contents of this e-mail are intended for the named addressee only. It contains information which may be confidential and which may also be privileged. Unless you are the named addressee (or authorised to receive for the addressee) you may not copy or use it, or disclose it to anyone else. If you received it in error please notify us immediately and then destroy it. Further, we make every effort to keep our network free from viruses. However, you do need to verify that this email and any attachments are free of viruses as we can take no responsibility for any computer virus which might be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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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舊 2006-09-19, 09: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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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专家;李念祖先生(Mr. Nigel Li)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抄送: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刘译斌

关于:HKIAC-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我司档号: 457313-00024.CNDRP2
457313-00024.CNDRP3
457313-00024.CNDRP4

就有关上述域名争议案,投诉人现按照专家组于2006年8月30日发出的指令,针对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答辩书,提交以下进一步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以供专家组参考:

1. 投诉人对"TOEIC"商标在中国享有在先民事权益是不争的事实

(1)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企图质疑投诉人的真实存在或投诉人在世界各地所享有的商标注册等主张,与投诉人能否针对争议域名提出本投诉无直接的关系,亦不能作为对抗投诉人的抗辩理由。简单来说,投诉人在本案只需要证明投诉人对“TOEIC"在中国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由于投诉人在投诉书附件3已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是"TOEIC"商标在中国多个类别注册的持有人,因此投诉人已充分地证明了其对"TOEIC"享有在先合法权益。

(2) 被投诉人企图质疑投诉人中文名称“教育试验服务处”及“教学试验服务公司”的实质存在是不合理的。请注意,该等中文名称仅仅是投诉人"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之中文译名而已。事实上,从投诉人在投诉书附件3中所提供的“TOEIC"商标的中国注册证明,都清楚载有注册人的英文名称"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即本案投诉人。因此被投诉人的质疑是不必要亦不相干的。

(3) 对于被投诉人提出有关投诉人没有提供国外商标注册证明的主张,投诉人现强调,本案的争议域名是中国域名,而非其他国家域名,所以被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但是,为进一步证明投诉人的确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享有对"TOEIC'商标的在先合法权益,现附上赴充附件1—在美国、香港及台湾官方网站检索所得有关投诉人"TOEIC"在当地取得"TOEIC"商标注册的结果。

(4) 就有关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早前提交投诉书中的附件4应不予采信的主张,亦是毫无法理依据的。被投诉人因不能否定投诉人拥有多个包含"TOEIC"商标的国际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toeic. com"、‘'toeic. org"、'toeic. net"及"toeic. us"等这事实,企图转移专家组的视线而指出某些包含"TOEIC"的国家级域名不是由投诉人所有这一点,相信专家组会同意,投诉人在本案中根本没有需要负上举证责任证明别人不能注册并且使用其他包含"TOEIC"的域名。事实上,投诉人能否证明别人不能注册并且使用包含"TOEIC"的域名,与及能否对抗别人就注册或者使用该等域名,与本案是完全无关的。况且,会否对别人注册或者使用域名提出争议,是投诉人因应每个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会否对公众及市场造成混淆,以及是否损害了投诉人的民事权利等种种情况而个别地作出决定的。换言之,即使别人注册包含"TOEIC"的域名,都不能作为支持被投诉人可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证据。

(5) 为再进一步证明投诉人对"TOEIC"在中国享有合法民事权益这一事实,现附上补充附件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DCN-0600058<toeic. cn>域名争议案的裁决书。该案的投诉人亦是本案的投诉人,而该案专家组亦确定了投诉人在中国就其“TOEIC”注册商标享有民事权益及可作为成功对抗包含相同名称的.cn域名的在先权利。

(6) 至于被投诉人在答辩书第6. 3段企图指出投诉人不知名,这不但不合理,而且是与被投诉人自己提出的论据自相矛盾。首先,被投诉人将投诉人国际交流英语测试与中国国内举办的英语考试互相作比较,不论是否关于"TOEIC"这一商标,还是与本域名争议案都是完全无关的。被投诉人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所谓证据,完全不能否定投诉人在国际英语水平测试的地位。反之,从被投诉人答辩书第6.3(2)及附件11的证据显示,投诉人"TOEIC"考试在中国的确有不少的影响力及知名度。

(7) 至于被投诉人在无任何凭据的情况下反驳投诉人提供的商标使用及知名度等证据,更加是不合理及不能够成立的。在投诉书第12. 2(5)及附件6中可以证明,投诉人的"TOEIC"注册商标已被多个专家组确定为享有极高的声誉。因此,该等案件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8) 针对答辩书第6. 3(3)段,投诉人的"TOEIC"注册商标很明显是与本案争议域名的主要部份完全相同。被投诉人歪曲事理的答辩,完全不可被采信。

综上,被投诉人的种种答辩理由及证据都不能否定投诉人对"TOEIC"注册商标在中国享有在先合法权益这一事实。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份与投诉人享有的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投诉人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第1项条件。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完全没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

(1) 根据答辩书第6.1段,“刘译斌”只是“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润青石油”)之代理,而华润青石油才是本案的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甚至法定代表人“李建玉”的名称,都与本案争议域名或投诉人的“TOEIC”注册商标毫无关联。再者,华润青石油营运争议域名网站的行为,更加是超出了其合法经营项目的范围。从答辩书附件2可见,被投诉人的业务经营范围仅仅是“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化工商品(不含危险晶),橡胶制品,装饰材料,日用百货,辨公自动化设备……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但没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实有违反相关中国法规之嫌。

(2) 被投诉人不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其在答辩书第6.4段强行对使用争议域名所作出的解释,更加是事后编造的、仅为强辞夺理及歪曲事实的辩解而已。从投诉人早前提交的投诉书第12.3(3)及附件7,已清楚可见被投诉人的确只是将网站 www.toeic.com.cn 直接连接到另一网站 www.adse.cn 而己,而本案其余两个网站 www.toeic.net.cnwww.toeic.org.cn 根本上并不存在。被投诉人在收到本案投诉后编造出来自圆其说的证据不应被采纳。

(3) 被投诉人试图解释"TOEIC"是“TO”及“EIC"(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全写的简称,但从答辩书附件15可见,被投诉人完全没有在网页内使用该英文全写,反之,被投诉人同时亦采用了投诉人"TOEIC"注册商标的对应中文名称“托业”(请见补充附件3——有关投诉人在中国使用“托业”为"TOEIC"的对应中文名称的证明)。投诉人从来没有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及名称。被投诉人此等行径只可以进一步肯定被投诉人刻意抄袭模仿投诉人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及访问争议域名的人。此等行为属于恶意侵犯投诉人商标权利的行为(详见以下第3段)。

(4) 至于被投诉人在答辩书附件16所引用的<compaque.com.cn>的裁决,当中可见裁决书中列出的主导意见仍然是“提出评论的权利不扩张至有权利注册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为域名”。这进一步支持被投诉人不能以论坛作为注册争议域名的辩解。

据此,被投诉人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地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其此等非法及侵权行为,应予立即制止。被投诉人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投诉人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第2项的条件。

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证据确凿

(1) 首先,如上所述,被投诉人是在投诉人提出本案投诉后,才提出使用证据,甚至编造相关的使用证据,实有歪曲事实或蓄意误导专家组之嫌。该等证据不应被采纳。事实上,经查证,发现早前在投诉书第12.3(3)及附件7中提及争议域名网站 www.toeic.com.cn 连接到的另一个网站,是仍然存在的,而该网站亦是由被投诉人代理刘泽斌所持有,这进一步确定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论据是真确无误(请详阅补充附件4—有关上述网页打印的资料及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WHOIS数据库检索得出有关域名<adse.cn>的资料)。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所提供的所谓使用证据,是事后编造出来的,目的为误导专家组。

(2) 又或,即使被投诉人真的如其所述,有真正使用争议域名作为“TOEIC"英语考试论坛,这只能进一步证明被投诉人非常清楚了解投诉人及其“TOEIC"考试。事实上,以在争议域名网站内提供有关教育或考试论坛等资料的行为,不单不能作为被投诉人的抗辩理由,该等行为足以构成适用的(即投诉书附件2的)《解决办法》第8条第3项及第9条之恶意情形。根据案例,若一个被投诉人在明知某统考标志与一个投诉人的关系及明知该标志在教育方面享有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将该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该等行为即符合《解决办法》第8规定所指,对争议域名作出有恶意的注册及使用(详见补充附件5及6一裁决编号(2002)贸仲域裁字第0002号《托福.中国/托福.CN>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第DCN-0600052号<gre.com.cn>)。

(3) 此外,如上所述,被投诉人一连抢注了三个包含投诉人“TOEIC”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又公然地在未经投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业内使用了投诉人"TOEIC"注册商标的对应中文名称“托业”,被投诉人刻意抄袭模仿投诉人的商标的企图显而易见。上述种种行为不但阻止投诉人以域名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名称及商标,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同时亦对广大公众造成混淆,使其误以为被投诉人的网页为投诉人所认可,构成混乱。这种种使用本身就是一种侵犯投诉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亦会误导公众。根据《解决办法》第9条,被投诉人上述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具有明显的恶意。投诉人亦保留其在任何时候就被投诉人该等行为对其提出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的权利。

*******

综上所述,投诉人始终完全依照相关程序提出本投诉,投诉人的商标与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份完全相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完全不享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属恶意情形无疑。

鉴于上述原因及早前提交的投诉理由,足以证明投诉人完全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有关提出投诉的3项要求。现恳请本案专家组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确认投诉人的投诉成立,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此致

专家组:李念祖先生(Mr. Nigel Li)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投诉人:教育考试服务处
田ducationalTesting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年9月19日

补充证据

补充附件1 在美国、香港及台湾官方网站检索所得有关投诉人"TOEIC'在当地取得“TOEIC”商标注册的结果
补充附件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DCN-0600058(toeic.cn)域名争议案的裁决书
补充附件3 有关投诉人在中国使用“托业”为“TOEIC”的对应中文名称的证明
补充附件4 有关 www.adse.en 网页打印的资料及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WHOIS数据库检索得出有关域名<adse.cn>的资料
补充附件5 编号(2002)贸仲域裁字第0002号《托福.中国/托福.CN>域名争议案裁决书
补充附件6 第DCN-0600052号<gre.com.cn>域名争议案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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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舊 2006-09-21, 11: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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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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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请转送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日期: 2006年9月21日


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被投诉人补充答辩申请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蔡伟平先生,您好!

被投诉人已收到投诉人于北京时间2006年9月19日16时49分通过电子邮件分发之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 域名争议案的补充说明和补充证据。

投诉人补充说明“事实与理由”部分“(1)、(2)、(3)”三大项的汉字数目高达3270字,十分冗长,1倍于其投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由《补充规则》限定之3000汉字数目。

鉴于此,根据《程序规则》第32条,现请求贵中心转送专家被投诉人以下之申请:

请求专家准许被投诉人在收到本申请获批准同意之电子邮件后的二十日内, 针对投诉人2006年9月19日之补充说明和补充证据、即补充投诉,就本案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即补充答辩,以供专家参考。

致礼!

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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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舊 2006-09-27, 08: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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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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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专家: 李念祖律师 (Mr. Nigel Li)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日期:2006年9月26日

敬启者:

兹随函转寄本案专家组李念祖先生2006年9月26日之信函,以供参考。

此致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
From: nigelli [李念祖] [nigelli # leeandli.com]
Sent: Tue 9/26/2006 10:20 PM
To: CNDomain
Cc: rebeccahsiao [蕭秀玲]; williamhuang [黃翰威]
Subject: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蔡先生大鑒:

一、 貴中心2006年9月26日來函敬悉。

二、 按本人前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欲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下稱「爭議程序」)第31條及第32條之規定,以2006年8月24日函同意接受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22日提出之答辯書,應已足使被投訴人享有平等參與本件爭議解決之程序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之機會。故為免本件爭議解決程序之進行產生不必要之遲延,致有違程序規則第1條所保證之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及第31條第2項要求專家組應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之規定,本人謹依程序規則第31條及第32條所賦予之權限,表示不接受被投訴人於2006年9月21日所為提出補充答辯之請求。

三、 謹請 貴中心將本信函轉交案件雙方當事人。



李念祖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10508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886-2-27153300分機2380
傳真:886-2-2713396
本所案號:H43857/D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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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舊 2006-10-16, 01: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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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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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裁决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eic.com.cn.pdf

專家組裁決書

案件編號:DCN-0600056

投訴人: 教育考試服務處(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被投訴人: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爭議域名: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1.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訴人是教育考試服務處(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地址爲美國新澤西州普林斯頓羅斯戴爾和卡路郵箱23C號(郵編08541)。投訴人在本程序中的授權代理人是香港德滙律師事務所。

被投訴人是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投訴人於本程序中提出授權委託書,委託劉澤斌作為授權代理人並提交答辯書。

本案的爭議域名及註冊服務機構分別為:

(1) toeic.com.cn:創聯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現稱為「北京萬網新興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2) toeic.net.cn: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3) toeic.org.cn: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6日,投訴人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下稱《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下稱《程序規則》)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稱「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下稱《補充規則》),向中心提交投訴書。

2006年3月17日,中心以電子郵件方式分別向上述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請求確認本案爭議域名經由其註冊及提供該域名註冊人詳細的聯絡資料。2006年3月20日,創聯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電子郵件回覆"toeic.com.cn"之域名聯繫人為劉澤斌,管理聯繫人電子郵件為lzbrbf # 163.com;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回覆"toeic.net.cn"及"toeic.org.cn"之註冊單位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為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

2006年3月23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確認收到投訴書及有關本案的行政費用。

2006年3月24日,中心按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以郵政通信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2006年3月31日,中心按lzbrbf # 163.com,以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傳送程序開始通知及投訴書,並根據《程序規則》和《補充規則》的規定,要求被投訴人在20個曆日內(即2006年4月20日內)提交答辯。

2006年4月21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發出缺席審理通知,並按lzbrbf # 163.com抄送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說明中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到被投訴人提交答辯,表示將指定專家審理本案予以裁決。

2006年4月27日,中心以電子郵件通知專家李念祖先生,請其回覆是否同意接受指定作爲本案獨任專家組。2006年5月3日,李念祖先生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同意接受指定。2006年7月25日,中心再以電子郵件通知李念祖先生,請其確認是否接受指定作爲本案獨任專家組。2006年7月28日,李念祖先生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揭露其所服務的法律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數年前代理投訴人處理商標事務,表示將等中心進一步意見。2006年7月28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李念祖先生確認其所揭露事項不影響其作為本案獨任專家組的獨立性及公正性,並向李念祖先生遞送投訴人之投訴書。

2006年8月4日,專家組李念祖先生以電子郵件向中心確認收到上述文件,並請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投訴人確認:(1)究竟是劉澤斌或被投訴人為本件域名持有人;以及(2)投訴人針對的被投訴人為劉澤斌或亦包括被投訴人。

2006年8月5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劉澤斌)發出確定專家通知,說明中心已指定李念祖先生作為專家組,並於同日將專家組上述2006年8月4日電子郵件轉寄各當事人,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請求確認本案爭議域名的持有人是劉澤斌還是被投訴人,並向投訴人請求確認本案的被投訴人為劉澤斌或被投訴人。

2006年8月5日,劉澤斌以「被投訴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回覆中心,表示被投訴人遲至2006年8月5日知道相關域名被投訴人提起仲裁,並第一次收到中心對被投訴人身分進行確認的電子郵件,要求中心通過電子郵件lzbrbf # 163.com及快遞得到投訴書,以便準備答辯狀。

2006年8月7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函覆被投訴人被投訴人(劉澤斌),說明投訴書電子格式文件已於2006年3月31日發送至電郵地址:lzbrbf # 163.com;文本文件於2006年3月24日經TNT快遞至「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66100,劉澤斌」,后因地址不正確無法投遞被退件,將依被投訴人代理人提供的地址(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老村)劉澤斌),快遞本案的文本文件。

2006年8月7日及10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確認本件爭議域名的註冊人組織為青島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域名的管理聯絡人郵件地址為lzbrbf # 163.com,聯絡地址為青島市城陽區夏庄街道仙山東路4號。

2006年8月10日,專家組以電子郵件向中心請求被投訴人澄清:(1)被投訴人的登記負責人為何人;以及(2)劉澤斌與被投訴人的確切關係。2006年8月11日,中心將專家組上述問題轉知被投訴人,同日,被投訴人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表示被投訴人被投訴人的負責人為李建玉,通過劉澤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島千萬資訊有限公司進行域名註冊,並提出被投訴人2006年8月5日委託劉澤斌為本案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2006年8月22日,中心以電子郵件發函專家組請求指示是否接受被投訴人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答辯書。2006年8月24日,專家組依據《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同意接受被投訴人的答辯書。2006年8月28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將答辯書提供專家組。

2006年8月29日,投訴人以電子郵件通過中心請求專家組准許投訴人針對被投訴人的答辯書提出進一步說明。2006年8月30日,專家組以電子郵件函覆中心同意接受投訴人於函到20日內提交進一步說明及有關證據資料。2006年9月19日,投訴人以電子郵件提交進一步說明及有關證據資料。

2006年9月21日,被投訴人以電子郵件向中心請求專家准許被投訴人提出進一步答辯。2006年9月26日,中心將被投訴人上述請求轉送專家組。2006年9月26日,專家組以電子郵件函覆中心表示不接受被投訴人的請求。

2.基本案情

A. 投訴人:

投訴人是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機構。“TOEIC”爲“Test of English for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國際交流英語測試)的簡稱,是針對國際工作環境中使用英語能力的測試。“TOEIC”是投訴人的商標。

投訴人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國、香港、台灣、美國、歐洲等多個國家申請或取得多個“TOEIC”商標註冊。在中國,投訴人早於1994年取得第一個“TOEIC”商標註冊,投訴人在中國的“TOEIC”註冊商標包括下列商標,其註冊人的中文譯名有“教育試驗服務處”及“教育試驗服務公司”的不同,但其英文名稱都是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故可確認其係本案投訴人:

(1) 第677680號第9類“TOEIC”
(2) 第763206號第9類“TOEIC”
(3) 第728756號第16類“TOEIC”

投訴人也擁有多個包含“TOEIC”商標的國際一般頂級域名及國家級域名,包括
“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

B. 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於2005年4月4日註冊本案爭議域名“toeic.net.cn”及“toeic.org.cn”,於
2005年4月13日註冊本案爭議域名“toeic.com.cn”。

3. 當事人主張

A. 投訴人

投訴人的“TOEIC”商標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及在先民事權益

(1) 投訴人成立逾59年,現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測試機構和教育研究機構。自1947年,投訴人已爲全球教育界的重大決策提供大規模測試工具。投訴人舉辦的考試爲全球所熟悉,包括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InternationalCommunication)、TOEFL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及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等等。

(2) 投訴人爲全球各地超過200個國家的不同人士、教育機構及政府機構提供考試。到目前爲止,投訴人已舉辦了超過2,400萬個考試,投訴人在世界各地均有其考試中心。投訴人自1979年起開發TOEIC考試。因爲該考試能爲商業英語進行交流的能力做出公正客觀的評審,所以TOEIC考試已成爲當今世界上頂級的職業英語能力測評。

(3) 直到目前爲止,已有超過450萬以上的考生在60多個國家參加TOEIC考試;全球逾4,000所機構依據TOEIC考試成績來評審考生的英語程度。因爲TOEIC考試已成爲全球許多用作評估待聘用或現有員工英語能力的認可標準,TOEIC考試已被衆多的公司及不同行業(包括大小企業、跨國公司、政府機構等)所採用、承認和肯定。

(4) 投訴人針對TOEIC考試設計了多種備考工具及課程,其中包括備考書本,光碟(CD-ROMs),電腦軟體及網上寫作練習。該等産品及服務提供了TOEIC考試的信息及純正的備考測試,並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其TOEIC的官方網頁,均有發售。投訴人亦在其官方網頁“www.toeic.org”爲TOEIC考生提供有關考試的資訊及有關在世界各地報名考試的資料。

(5) 投訴人通過在世界各地長期的貫徹使用,“TOEIC”商標已成爲全球馳名的標誌。“TOEIC”已爲廣大公衆所知悉,且與投訴人的業務聯繫起來。事實上,投訴人的“TOEIC”商標是一個非常馳名的商標及在世界各地享有極高的榮譽。其地位被多個不同的界別包括教育、專業、經濟、政府、工業及其它團體所肯定。在國際知識產權組織的多個域名爭議案件,包括第D2000-0087 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Netkorea Co. 、第DBIZ2002-00106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Rgnames的裁定書中,專家組均確認投訴人的“TOEIC”商標享有極高的聲譽。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中心第DCN-0600058號("toeic.cn")的裁定書中,專家組亦確認投訴人對於“TOEIC”名稱及標誌在中國享有民事權益及可作為成功對抗包含相同名稱的.cn域名的在先權利。

(6) 綜上所述,投訴人在中國及世界各地取得多個“TOEIC”注冊商標,以及多個包含“TOEIC”商標的頂級域名及其它國家級域名。通過長期貫徹使用,投訴人的TOEIC”商標已成爲世界馳名商標。爭議域名中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投訴人“TOEIC”馳名商標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訴人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條件。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

(1) “TOEIC”一詞本身沒有特殊意義,是投訴人獨創的名詞,是投訴人“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國際交流英語測試)的簡稱。爭議域名中的主要組成部分“TOEIC”與投訴人在中國及其他國家已註冊的“TOEIC”商標完全相同。反之,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

(2) 被爭議人名爲“劉澤斌”,註冊組織爲“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自身與組織的稱謂,以及其業務均與爭議域名及“TOEIC”沒有任何聯繫。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業務上的聯繫。投訴人從來沒有授權被投訴人使用“TOEIC”商標或名稱作域名或其他用途。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被投訴人的企業名稱,甚至法定代表人“李建玉”的名稱,都與本案爭議域名或投訴人的“TOEIC”註冊商標毫無關聯。再者,華潤青石油營業爭議域名網站的行為,超出其合法經營項目的範圍。

(3) 投訴人嘗試登入爭議域名的網址,發現被投訴人沒有善意或合理地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一)。在登入網站http://www.toeic.com.cn後,該等網站隨即連接到另一...》(Absolutely Don't StudyEnglish)。該網頁表面看起來是反對人們學習英文,再仔細看看,才發現該網頁原來是一個鼓勵互聯網用戶以反傳統的方法學習英語,並向互聯網用戶提供有關學習英語的資料及練習,但該網站與投訴人的“TOEIC”註冊商標級TOEIC考試完全毫無關連。另外,被投訴人爭議域名(二)www.toeic.net.cn及(三) www.toeic.org.cn事實上不存在。

(4) 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被投訴人試圖解釋“TOEIC”是“TO”及“EIC”(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全寫的簡稱,但被投訴人完全沒有在網頁內使用該英文全寫,反而採用投訴人“TOEIC”註冊商標的對應中文名稱“托業”,投訴人同來沒權或許可被投訴人使用其商標及名稱,被投訴人此等行徑只可以肯定其刻意抄襲模仿投訴人的商標,誤導相關公眾及訪問爭議域名的人。此等行為屬於惡意侵犯投訴人商標權利的行為。

(5) 據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投訴人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件。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註冊或使用構成惡意

(1) 被投訴人是在已知悉投訴人對“TOEIC”馳名商標享有權益的情況下,才惡意註冊爭議域名。如上所述,“TOEIC”商標早在1994年在中國取得商標注冊,並在世界各地取得商標註冊。“TOEIC”商標在中國及世界各地均享有極高的聲譽,是投訴人的世界馳名商標。被投訴人在2005年4月3日註冊爭議域名時,必定對投訴人的“TOEIC”商標及其業務非常熟悉。被投訴人在非常熟悉投訴人“TOEIC”商標的情況下,註冊爭議域名。被投訴人的行爲明顯具有惡意,其行爲構成《解決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的惡意情形。

(2) 被投訴人的網頁http://www.toeic.com.cn表面上鼓勵其互聯網用戶“不...的惡意。

(3) 此外, 被投訴人至今仍未使用爭議域名( 二) 及( 三) 相對應的網站http://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的惡意。

(4) 被投訴人在一年之內先後註冊三個包含投訴人“TOEIC”商標的域名。這不單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亦會阻止投訴人以域名的形式或在互聯網上使用其合法享有權益的標誌,該等行為乃典型的惡意搶注域名行為。被投訴人上述惡意行為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惡意情形。

(5) 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被投訴人是在投訴人提出本案訴訟後,才提出使用證據。又或,即使被投訴人真的如其所述,有真正使用爭議域名作為“TOEIC”英語考試論壇,這只能進一步證明被投訴人非常清楚了解投訴人及其“TOEIC”考試。事實上,以在爭議域名網站內提供有關教育或考試論壇等資料的行為,不單不能作為被投訴人的抗辯理由,該等行為足以構成《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的惡意情形。

(6) 綜上,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具有惡意, 其行爲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有關“惡意”的情形;投訴人的理由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條件。爭議域名應轉移給投訴人。

B. 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之基本情況

(1) 爭議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的註冊組織爲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據《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域名註冊實施細則》(下稱《註冊細則》)第4條、《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第28條和第29條之規定,其爲合法適格的爭議域名持有者人,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負責人)是李建玉。因其是前述爭議域名的持有人,根據《程序規則》第3條第5款之規定,故其爲本案被投訴人。

(2) 青島千萬資訊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爲劉澤斌,其亦爲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劉澤斌系域名註冊人員。

(3) 爭議域名係被投訴人通過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千萬資訊之域名註冊人員劉澤斌具體操作註冊與續費。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5日在得知本案存在後,遂授權已往與其有業務往來的域名專業人士劉澤斌作爲HKIACDCN-0600056域名爭議案的被投訴人代理人。質疑投訴人之真實存在,其中國商標證有問題

(1) 投訴人無證據證明其爲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機構。根據《解決辦法》第7條,被投訴人對此有異議,並通過google.com檢索“教學試驗服務處”未發現其存在。

(2) 第677680號商標註冊證顯示其註冊人爲“教學試驗服務公司”而非本案投訴人,被投訴人對此有異議,並通過google.com檢索“教學試驗服務處”未發現其存在。

(3) 投訴人無證據證明其在美國、日本、韓國、香港、臺灣取得過TOEIC商標註冊。

(4) 針對投訴書12.1(3),根據《程序規則》第8條,附件4(即投訴人擁有包含“TOEIC”的域名註冊資料)應不予采信。被投訴人查詢包含toeic在內多個域名的WHOIS資料庫記錄,發現toeic.com.tw/toeic.co.kr/toeic.or.jp等域名皆非投訴人持有。

投訴人的商標不知名,被投訴人的域名與投訴人的商標不同且沒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1) 針對投訴書12.2(1),無證據證明投訴人主張的規模、公衆知曉度及全球影響力。論規模論人數其不如爲中國13億人口服務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考試中心,論歷史論傳統其遠不及1912年成立之中華民國考試院。

(2) 針對投訴書12.2(2),無證據證明其商標持續使用。TOEIC考試是否爲世界頂級不應在毫無比較的情況下由其産出者自我標榜客觀公正,第三方對此才有發言權。

(3) 針對投訴書12.2(3),無證據證明其考生人數與廣泛認可度。就本案而言,TOEIC商標世界馳名的前提首先要中國馳名。以考試人數論:同爲面向高校與企業,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之中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每年動輒考生人數超過1000萬人。而TOEIC考試在中國大陸,2002年至今累計考生總數不過10萬。以考試認可度論,被投訴人通過google.com檢索“招聘TOEIC”,約有14,400項符合。與之相對,被投訴人通過google.com檢索“招聘大學英語四級”,約有3,580,000項符合;檢索“招聘大學英語六級”,約有3,430,000項符合。

(4) 針對投訴書12.2(4),根據《程序規則》第8條,附件5應不予採信。無證據證明其對該商標長時間的持續宣傳。

(5) 針對投訴書12.2(5),D2000-0087案與本案在存在嚴重差異,不應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根據《程序規則》第8條,附件6應不予采信,亦無證據證明其長期持續使用宣傳商標而産生全球影響,尤其是無證據證明在中國大陸境內長期持續使用宣傳商標而産生任何影響並令公衆廣爲知曉。

(6) 投訴人的商標TOEIC與爭議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不僅存在英文字母大小寫之分,爭議域名在toeic之後更多出長長之二級域名尾碼,因有前述重大差異故不存在近似,一般公衆也不會對此混淆。

(7) 綜上所述,投訴人的TOEIC商標無論是在全球還是在中國都沒有任何知名度,不是馳名商標。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TOEIC商標不同,沒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訴人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條件。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1) “TOEIC”由“TO”和“EIC”兩部分組成,在英語裏“TO”可解釋爲漢語的“到”,而“EIC”則爲“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教育資訊中心)的簡稱,“到教育資訊中心”即爲“TOEIC”的中文意譯;因發音相近,被投訴人又由“TOEIC”之意譯引申爲中文音譯“托業”:良好的教育意將帶來良好的工作,良好的工作意味著美好的事業,到教育資訊中心來就意味著托起你明天美好的事業。

(2) 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對應托業英語論壇bbs.toeic.com.cn /bbs.toeic.net.cn/bbs.toeic.org.cn使用至今已1年有餘,主題近300,帖子近2000,點擊量數十萬,受益網友無數。托業英語論壇旨在爲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屬非營利性質;爭議域名是被投訴人依法註冊並在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的框架下的合理使用,因此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只要是作爲合理及非商業性使用,被投訴人有合法權益使用爭議域名爲評論網站的域名組成部份”,此處可參考HKIACDCN-0500026案。

(3) 本案爭議域名爲三級域名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而非投訴人投訴書12.3(3)中所提出的四級域名http://www.toeic.com.cn/www.toeic.ne...所周知。

(4) 針對投訴書12.3(2),被投訴人之名稱與業務與投訴人無關恰恰說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業務競爭關係故無惡意。

(5) 綜上所述,投訴人投訴書12.3(3)及其附件7不能夠證明在瀏覽器位址欄輸入http://www.toeic.com.cn後即轉向www.adse....項條件。

被投訴人註冊或使用爭議域名不具有惡意

(1) 被投訴人註冊或者受讓域名並不是爲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因投訴人對此沒有提出反證,故此條成立。

(2) 被投訴人不存在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爲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的情形。《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之“他人”涵義爲域名爭議案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投訴人12.4(4)顯然是對此款規定不理解基礎之上的濫用。因投訴人對此沒有提出反證,故此條成立。

(3) 被投訴人不存在註冊或者受讓爭議域名是爲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以誤導公衆的情形。

1) 沒有損害投訴人的聲譽。投訴書12.4(2)和12.4(3)是一種妄想,投訴人附件7只能證明其爲www.adse.cn的網頁,卻不能證明其爲www.toeic.com.cn的網頁,故不成立。

2) 未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附件4,其多個含有TOEIC的域名早已先於爭議域名註冊使用,最早的一個toeic.org註冊於1997年8月24日。投訴人TOEIC考試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授權代理美國思而文學習系統有限公司早已於2002年11月5日註冊ToeicTest.com.cn作爲其中國官方TOEIC網站使用,其信封亦出現此網址。

3) 未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以誤導公衆。被投訴人爭議域名網頁於頁眉、頁腳醒目處都標有“【提醒】這是一個免費的非營利站點,本站旨在爲廣大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與ETS及其在華TOEIC代理機構Sylvan之中國官方TOEIC網站ToeicTest.com.cn沒有任何關係。”

(4) 被投訴人註冊或使用爭議域名也不存在其他惡意的情形。投訴書12.4(1)是一種推論,且其推論的依據並未提供相應證據,此亦爲被投訴人提供之證據推翻其所謂世界馳名商標,其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投訴人必定明知其種種。因投訴人對此沒有提出反證,故此條成立。

(5) 綜上,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不具有惡意,其行爲不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有關“惡意”的情形;投訴人的理由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的第三項條件。爭議域名不應轉移給投訴人。

被投訴人的域名因長期持續使用其網站論壇已具有相當知名度

(1) 由jcbian111於2005年12月28日10時51分發表於http://bbs.toeic.com.cn/標題爲:《[20051211]我的托業感想(430+405=835)》文章第一段提到:“首先要謝謝這個論壇。托業英語論壇是托業校園助學推廣人員建議我來的,我覺得確實是個不錯的網站。給了我很大的幫助!”

(2) 由david chang於2006年2月24日23時23分發表於http://www.43things.com/標題爲:《Learn English》文章最後一段提到:“Forum about TOEIC inChinese (Recommended): http://bbs.toeic.com.cn (中國關於TOEIC的論壇推薦:http://bbs.toeic.com.cn)”

(3) 由bluetoyota於2006年3月26日13時30分發表於http://bbs.toeic.com.cn/標題爲:《[20060326]剛考完,來說點考試的東西(北京)》文章倒數第二段提到:“在我準備托業的日子裏,非常感謝托業英語論壇上非常有用的資料和資訊,以及許許多多熱心前輩們的指點和鼓舞!”

本案存在重大程式瑕疵

(1) 投訴人的投訴書無論從形式還是實質上都違反《程序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根據前述6.1,投訴人投訴書“(二)被投訴人”和“九、文件送達”兩項多處內容有所不確。投訴人投訴書附件1不能證明被投訴人的電郵地址(Registrant Email)爲lzbrbf # 163.com,而只顯示Administrative Email(域名管理人電子郵件位址)爲lzbrbf # 163.com。投訴人並沒有提供本案被投訴人“詳細的聯絡資訊(包括所有的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

(2) 被投訴人未能得到本案資訊並及時提出答辯的責任不在被投訴人一方。被投訴人在中心要求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創聯萬網國際資訊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新網數碼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爭議域名註冊人詳細的聯絡資訊的所有郵件中沒有發現根據《註冊細則》第六條和《程序規則》第五條規定而出現的被投訴人的“詳細的聯絡資訊(包括所有的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中心因未盡責審查投訴書和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也違反《程序規則》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3) 綜合以上,2006年8月7日之前,中心在能夠獲得而未獲得被投訴人詳細的聯絡資訊,未“採取有效措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亦未向爭議域名持有人發送電子郵件、撥打電話、發送傳真的情況下,其並沒有盡到《程序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要求其窮盡所有手段去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之責任,致使被投訴人延誤數月至2006年8月5日才得知本案之存在並未能及時提交答辯,故本案已然構成重大程式瑕疵,形成《程序規則》多處包括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七條所提到的“特殊情形”、“特殊情況”和“特殊理由”。

4. 裁決理由

在處理實質問題前,專家組首先根據本案適用的《解決辦法》及《程序規則》的規定,處理有關被投訴人指摘的程序問題。《程序規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制定了《程序規則》。《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專家組應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專家組應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應當事人請求,專家組有權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本規則所確定的期限。《程序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除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就案件提交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但是,《程序規則》並未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延長《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或提交其他陳述或文件的權利,因此,專家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延長《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或准許當事人提交進一步說明或有關證據材料,以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本案專家組已於2006年8月24日同意延長期限,接受被投訴人的答辯書,使被投訴人享有平等參與本案程序及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因此被投訴人主張的本案重大程序瑕疵並不存在。投訴人於2006年9月21日請求進一步提出答辯,對本案根據《解決辦法》應考慮和要解決的問題沒有幫助,不存在特殊情況需要被投訴人提交進一步的說明或有關證據材料,因此專家組不接受被投訴人請求提交進一步答辯。

《解決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絡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程序規則》第三條第(五)款定義被投訴人為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本案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於2006年8月7日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確認本案爭議域名的註冊人組織為青島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此青島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為本案被投訴人應屬正確,雙方對此亦無爭執。

《解決辦法》第七條規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專家組應當根據《程序規則》,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案件程序,基於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投訴書和答辯書中各自的主張、所涉及的事實及提交的證據,依據《解決辦法》以及可予適用的法律規則對域名爭議作出裁決。

《解決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根據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被投訴人提交的答辯書、以及所附的證據材料,本案專家組意見如下:

關於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訴人爲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機構。“TOEIC”爲“Test of English for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國際交流英語測試)的簡稱。投訴人在世界各地,申請或取得多個“TOEIC”商標註冊,在中國,投訴人在1994年就取得第一個“TOEIC”商標註冊。同時,投訴人亦擁有多個包含“TOEIC”商標的國際一般頂級域名及國家級域名,包括“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因此投訴人對於“TOEIC”標誌享有民事權益。

投訴人的商標或其他標誌是否馳名,雖然不是《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要件,但是馳名度的高低,對於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斷,則有影響。通常具有愈高馳名度的商標,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愈容易產生混淆。

投訴人主張,其自1979年起開發TOEIC考試,迄今TOEIC考試已成爲全球許多用作評估待聘用或現有員工英語能力的認可標準,被衆多的公司及不同行業(包括大小企業、跨國公司、政府機構等)所採用、承認和肯定。投訴人針對TOEIC考試,也設計了多種備考工具及課程,提供TOEIC考試的信息及備考測試,並在全球各地包括其TOEIC官方網頁發售。投訴人並在其官方網頁“http://www.toeic.org”爲TOEIC考生提供有關考試的...繫起來。

專家組審酌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說明及證據,確認“TOEIC”商標為投訴人的馳名商標,因此被投訴人以投訴人堪稱知名的商標作為域名,相較於使用不具馳名度的商標作為域名,更容易使人產生混淆。

本案爭議域名http://www.toeic.com.cn、www.toeic.ne...的要件。

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解決辦法》第十條規定,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被投訴人的名稱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據被投訴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影本,其經營範圍是批發、零售;五金交電、化工商品、橡膠製品、裝飾材料、日用百貨、辦公自動化設備、汽車零件、潤滑油、鋼材、木材、家用電器;勞務服務;工業設備修理;零售、汽油、柴油、媒油、普通貨運;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被投訴人的名稱及業務與爭議域名並無任何關聯,被投訴人亦未證明其以“TOEIC”取得商標或取得授權,投訴人則說明,其並未授權被投訴人使用該商標。

被投訴人雖說明,“TOEIC”由“TO”和“TOEIC”兩部分組成,在英語裏“TO”可解釋爲漢語的“到”,而“EIC”則爲“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教育資訊中心)的簡稱,“到教育資訊中心”即爲“TOEIC”的中文意譯;因發音相近,被投訴人又由“TOEIC”之意譯引申爲中文音譯“托業”:良好的教育意將帶來良好的工作,良好的工作意味著美好的事業,到教育資訊中心來就意味著托起你明天美好的事業。惟上述說明,亦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及業務毫無關聯。故被投訴人並未證明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使用爭議域名或與該等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專家組嘗試分別登入http://www.toeic.com.cn、www.toeic.ne...議域名。

依被投訴人提出的說明及證據,專家組尚難認定被投訴人對於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故本案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解決辦法》第九條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爲構成惡
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爲了出售、出租或者以下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爲自己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三)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爲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衆;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投訴人主張,“TOEIC”商標早已由投訴人在1994年在中國取得商標註冊,並已在世界各地取得商標註冊。“TOEIC”商標在中國及世界各地均享有極高的聲譽,是投訴人在世界各地均甚知名的商標。在國際知識產權組織的多個域名爭議案件,包括的第D2000-0087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Netkorea Co., 及第DBIZ2002-00106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Rgnames的裁定書中,專家組均確認投訴人的“TOEIC”商標享有極高的聲譽。本案專家組審酌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說明及證據,亦確認“TOEIC”商標為投訴人的馳名商標。因此被投訴人在2004年4月4日及13日間註冊爭議域名時,必定已經知悉投訴人的“TOEIC”商標及其業務。被投訴人在知悉投訴人“TOEIC”商標的情況下,仍註冊爭議域名,將與投訴人的馳名商標與標誌所標彰的商品及服務品質及投訴人的信譽,產生不當的攀附效果,顯見其混淆投訴人商標的意圖,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惡意情形。

依據被投訴人的說明,“TOEIC”由“TO”和“EIC”(Education InformationCenter,即教育資訊中心)的簡稱,“到教育資訊中心”即爲“TOEIC”的中文意譯;因發音相近,被投訴人又由“TOEIC”之意譯引申爲中文音譯“托業”。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對應托業英語論壇bbs.toeic.com.cn /bbs.toeic.net.cn /bbs.toeic.org.cn,托業英語論壇旨在爲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投訴人爭議域名網頁於頁眉、頁腳醒目處都標有“【提醒】這是一個免費的非營利站點,本站旨在爲廣大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與ETS及其在華TOEIC代理機構Sylvan之中國官方TOEIC網站ToeicTest.com.cn沒有任何關係。”上述說明,可認為被投訴人對於投訴人的商標及業務,具有相當熟悉度,其以投訴人商標近似的文字作為爭議域名,足以讓人有攀附投訴人商譽的合理懷疑。在實務上,一般網路使用者於不知特定域名的情況下,通常會以特定組織的名稱或商標,來猜測可能的域名,以便進入該組織的網站。被投訴人雖主張,爭議域名網頁於頁眉、頁腳醒目處都標有“【提醒】這是一個免費的非營利站點,本站旨在爲廣大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與ETS及其在華TOEIC代理機構Sylvan之中國官方TOEIC網站ToeicTest.com.cn沒有任何關係。”但上述資訊,不能解決被投訴人以投訴人的商標與業務標誌註冊爭議域名,產生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被投訴人網站或連接至其他網站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專家組認為本案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惡意情形。

由於域名的註冊及使用具有一定的獨占性,在被投訴人已先註冊取得使用爭議域名的權利下,投訴人自無法使用。被投訴人於註冊本案三個爭議域名後,並未在網站上提供內容,只是單純連接到其他網站。足證被投訴人多次將投訴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商標及業務標置註冊為其域名,係為了阻止投訴人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故專家組認為本案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惡意情形。

5. 裁決結果

綜上,專家組認爲:(1)爭議域名http://www.toeic.com.cn、www.toeic.ne...投訴人。

獨任專家:李念祖
裁決日期:2006 年10 月11 日於台北

H43857
DN01
00569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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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舊 2006-10-16, 11: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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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抄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注册商:
*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专家:李念祖 先生 (Mr. Nigel Li)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日期:2006年10月16日

敬启者:
被投诉人之来函已收悉。

1、裁决公布日期为2006年10月14日。 《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法定节假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因此,上诉期限的起算日起因该从2006年10月16日星期一开始。

2、就提及其他问题,本中心将征询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是否根据《补充规则》第十二条对裁决作出修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中心联系。我中心的联系方法如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香港中环交易广场2座38楼
电话:852 2525 2381
传真: 852 2524 2171
电邮地址:cndomain@hkiac.org

此致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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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舊 2006-10-16, 07: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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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抄送:专家组: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刘译斌

自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06年10 月16 日

关于: HKIAC-DCN-0600056 (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 域名争议案

敬启者:

就有关被投诉人于今天2006年10月16日对专家组裁决书提出的所谓“重大问题”,投诉人认为该等问题对本案专家组的裁决理由及结果是完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投诉人现作出以下几点回应,以供贵中心及专家组考虑:-

1.有关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大问题1及3”,专家组在裁决书中有关“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及“ www.toeic.org.cn ”网址的描述,很明显是指本案争议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 及 toeic.org.cn。事实上,每当专家组提及到争议域名时,都会指明是“争议域名”。所以,这一个所谓问题很明显只是笔误或者是打字排印错误而已,绝不会影响本案的裁决理由及结果。投诉人认为裁决书的内容已经非常清楚,专家组只需要删除有关的“www”便可以更清楚指出本案争议的主体为争议域名而并非上述的网页。被投诉人形容这一点为“重大问题”,实有夸大、无理及有不尊重专家组的裁决之嫌。

2.至于被投诉人所谓“重大问题2”的“错误判断”,亦只是一个夸大其词之说,有关字眼对本案判决理由及结果并不重要及也不会造成任何重要影响。事实上,专家组已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了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bbs”网页(bulletin board system - 即电子报告栏)“bbs.toeic.com.cn”、“bbs.toeic.net.cn”及“bbs.toeic.org.cn”的内容与被投诉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毫无关联。故被投诉人亦未证明其对于争议域名,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或已善意或合理地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如何去描述该等网页并不会改变这判决的重点。

有鉴于此,相信贵中心及专家组只需对裁决书作出一些简单的修改,便可以消除被投诉人拖延执行本案裁决结果的企图 。谢谢!

此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专家组: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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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舊 2006-10-16, 10: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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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日期: 2006年10月16日

HKIAC DCN-0600056 案被投诉人的声明及其他问题

敬启者:

一、被投诉人声明

  被投诉人在此向争议解决中心、CNNIC、争议域名注册商新网和万网声明:根据现有 HKIAC 于2006年10月14日公布之 DCN-0600056 案裁决书,相关方面依据此裁定仅只应转移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四级域名,三级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及其他下级非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域名为“与本案无关的域名”,不应被转移。

二、裁决书的错误推论

  今日凌晨前邮已叙本案争议域名之层级,并因错误定级而错误推论,被投诉人在此加以详述。

  争议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为三级域名此无可争议。

  bbs.toeic.com.cn / bbs.toeic.net.cn / bbs.toeic.org.cn 与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等价,皆为本案争议域名下属之四级域名,建设于其上之网站论坛即归为使用本案争议域名之网站。此处可参考 163.com 或其他任何中国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域名及其网站栏目频道之设定和使用。

例:键入 http://163.com/ 后转向 http://news.163.com/

  注册域名建设网站不必非在域名前冠以 www 之子域名前缀,而可采用 或者 bbs 或者 news 或者种种其他字母数字之组合,当然也可完全不加任何子域名。

  根据裁决书第15页:“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解決辦法》第十條規定,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请专家注意被投诉人只要满足其中三项之任何一项即代表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结合被投诉人的答辩书6.4(2)(3)(对应 裁决书 第9页和第10页)和6.6(对应 裁决书 第11页)项内容及其附件证据编号15至19、23至25,尤其请专家重点注意“(二)”和“(三)”。

  bbs.toeic.com.cn / bbs.toeic.net.cn / bbs.toeic.org.cn 即为本案争议域名三级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之下四级域名所对应的论坛或说网站,并非与本案争议域名完全不相干之“其他网站”。此即符合专家裁决书第15页“(二)”和“(三)”。无论网站论坛内容是否与被投诉人的登记业务范围有关,只要其网站建设于争议域名之上,投诉人未提供反证,即不影响此条之成立。

三、其它问题

(1) 裁决书第14页:“……投訴人並在其官方網頁“www.toeic.org ”爲TOEIC考生提供有關考試的資訊及有關在世界各地報名考試的資料。……”投诉人所谓官方网页“www.toeic.org ”实际上并不存在,而是超链接URL转向到其他与争议域名主体或说与投诉人商标TOEIC无关之网址,故答辩书此处应替换“ www.toeic.org ”为“ http://www.ets.org/portal/site/ets/m...0022f95190RCRD ”方能实事求是,请专家组考虑被投诉人的这个意见并对答辩书此处进行修正。

(2) 裁决书第2页开始:至少4处“李港區長澗村61號”似应为“李沧區長澗村61號”

(3) 裁决书第10页(对应 答辩书 第5页),被投诉人一自相矛盾之笔误被专家组所沿袭:“(5)……據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權益,被投訴人行爲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件。”应改为:“(5)……據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權益,被投訴人行爲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件。”

  被投诉人始终相信,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中心或专家及时修正相关错误只会增益其权威而非反向削减。

致礼!

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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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舊 2006-10-18, 06: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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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日期: 2006年10月18日

争议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的持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经于2006年10月18日通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教育考试服务处并已立案,案号为:“(2006)民三初字第0号”,附件pdf文档jpg文件为相关法律文书的扫描件。

被投诉人在此告知HKIAC、CNNIC、争议域名注册商新网和万网:根据被投诉人现在所提供的材料和CNNIC相关规定,2006年10月14日公布裁决的 HKIAC DCN-0600056 案争议三级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不应被执行任何改变域名状态和现状的操作。

此致

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
刘泽斌 0532-84765176
20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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