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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2005-07-03, 01: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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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5-07-03
文章: 1
預設 出售域名是不是有給人告的風險??

出售域名是不是有給人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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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05-07-03, 02:06 P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論壇管理員
 
註冊日期: 2002-05-28
文章: 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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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出售的是明顯是別人自創商標或品牌的網址,例如acer benq,那是會被告,而且你很可能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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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05-08-01, 10:41 PM
my2233 my2233 目前離線
初級會員
 
註冊日期: 2005-07-26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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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了扔了!
应该没有反赔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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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05-08-01, 10:59 P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論壇管理員
 
註冊日期: 2002-05-28
文章: 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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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my2233
大不了扔了!
应该没有反赔的案例吧?

一般是不會。但如果對方認為你已損害他們的生意的話,一樣可以用法律途徑要你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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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05-08-01, 11:01 PM
1paper 1paper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5-04-24
文章: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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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是否會被告,除了商標考量外,還有售價。(換句話說,對方要不要告你的考量)

台灣沒告進法院前是採爭議處理,白一點算是一種仲裁機制,沒惡意使用又只賣1000元(*.tw),應該沒人告你!
若進了法院,賣網域沒造成損害,也應該不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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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舊 2005-08-01, 11:05 PM
1paper 1paper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5-04-24
文章: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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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商標註冊能不能成案,真的要有一個案例進法院看看結果如何才能知道。
比如:知名網站用在台灣的服務網址是taiwanXXX.com,長期如此,它的消費者也知悉。所以,它就放著 XXX.com.tw 不註冊,或別人到期了,它也不註冊,這樣的話,其他人將這網址註冊了,到底算是惡意註冊,還是註冊人家不要的呢?這恐怕有空間操作!

最近有個大廠網址,我還在想要不要給它註冊下來,然後試試看,當然,不會以惡意使用試法,因為會變成有商標問題,單純註冊然後不用,這樣才能試試看,法院對這種"單純註冊"問題的態度如何!(還要我真的被告,但是又怕註了之後,沒人買又一直沒被告.....)

思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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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舊 2005-08-01, 11:22 PM
louischang2002 louischang2002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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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11-03
文章: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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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有因為 網域名稱而告上法院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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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舊 2005-08-01, 11:34 PM
1paper 1paper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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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5-04-24
文章: 2,155
預設

有案子,但沒成"例",只是地方法院判決而已。(不過,可能因為金額的關系,也少有機會到最高法院吧)

附上一個:
以下判決是以註冊後未有經濟活動為主要理由,判斷(顯見)有妨礙商標行為,我認為判決理由顯有不足!

1.裁判字號: 91年度訴字第5864號
要 旨: 美國國會曾於西元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反網路蟑螂法」(
Anticy-bersquatting Act ),主要目的即在防止惡意利用其他自然人或
法人之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以謀取非法利益,我國雖無類似立法,惟系爭財
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所頒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精神,
與美國反網路蟑螂法相去不遠,於認定以他人商標註冊網域名稱者是否具
有惡意時,亦係審酌先註冊者所設置之網站是否確實從事經濟活動,以及
該網站設置後之目的等因素。因此,原告此一搶先註冊行為,已妨礙被告
利用其已登記使用數十年之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權利,而原告註冊系爭網
域名稱後,並未從事任何經濟活動,顯見原告註冊之目的,純係用以妨礙
被告公司利用其商標註冊為網域名稱,足認原告之行為自有不法。

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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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舊 2005-08-01, 11:39 PM
louischang2002 louischang2002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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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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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1paper
有案子,但沒成"例",只是地方法院判決而已。

附上一個:
以下判決是以註冊後未有經濟活動為主要理由,判斷(顯見)有妨礙商標行為,我認為判決理由顯有不足!

1.裁判字號: 91年度訴字第5864號
要 旨: 美國國會曾於西元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反網路蟑螂法」(
Anticy-bersquatting Act ),主要目的即在防止惡意利用其他自然人或
法人之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以謀取非法利益,我國雖無類似立法,惟系爭財
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所頒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精神,
與美國反網路蟑螂法相去不遠,於認定以他人商標註冊網域名稱者是否具
有惡意時,亦係審酌先註冊者所設置之網站是否確實從事經濟活動,以及
該網站設置後之目的等因素。因此,原告此一搶先註冊行為,已妨礙被告
利用其已登記使用數十年之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權利,而原告註冊系爭網
域名稱後,並未從事任何經濟活動,顯見原告註冊之目的,純係用以妨礙
被告公司利用其商標註冊為網域名稱,足認原告之行為自有不法。

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是哪一個網域名稱曾被告呢?
後來判決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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