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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索討flickr.tw網名
大企業採行法律行動索回網域名稱事件再添一樁,這回是入口網站龍頭雅虎對上台灣的本地使用者。
註冊與被雅虎併購之相簿網站同名網域flickr.tw並用來當作個人部落格網址的網友ckyuan, 上週在其個人部落格「Blog of Flickr Hacks」發表文章表示, 收到由理律法律事務所蔡瑞森律師發出的律師函, 告知其註冊的flickr.tw網域有侵害雅虎公司(Yahoo! Inc.)商標權與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要求其將flickr.tw網址轉移給雅虎公司, ckyuan除了貼出律師函內容,並宣告將在一個月內關站, 「謝謝大家這兩年來的支持……我是小老百姓,很怕被告……」他在部落格中表示。 站長ckyuan在部落格上撰文表示,自己非常重視相關法律規定,因此決定自行關站並將把網域歸還給雅虎公司。 CNET嘗試由flickr.tw上留下的網址與該網友以及雅虎之委任律師蔡瑞森聯繫, 但至截稿前仍未能取得回應。flickr.tw網站為網友ckyuan創設的部落格, 內容為站長個人開發Flickr API相關應用的心得與實例分享, 並自成一社群,也因此雅虎的律師信一被公開,便引發網友議論紛紛。 例如有網友認為flickr.tw在台灣與華語區提供大量實用的Flickr網站與相關資訊, 還有人直言ckyuan透過該網站為Flickr做了大量宣傳,直言被雅虎併購後就變了, 「Yahoo竟然直接用律師函來警告,這未免太讓人寒心啦!」署名liya的網友在網站上留言道。 雅虎大動作捍衛網域名稱的作法,在網路時代層出不窮, 也反應出網路時代中網域名稱作為企業品牌管理一部分的重要性。 舉例來說,蘋果公司便曾告贏一家註冊iTunes.co.uk網址的英國公司, 微軟亦曾在各地發起訴訟控告註冊與該公司服務名稱相同或相關的網址註冊者。 而提供全球網域名稱管理服務的CSC(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 副總裁Kanchan Mhatre亦曾在早前的訪問中透露, 微軟光是其線上事業部MSN(現已更名為Live)花費在網域管理的經費便已超過一千萬美元, 突顯跨國企業對網域名稱管理的重視。 儘管雅虎事件已在網路發酵近一週,不過台灣的雅虎奇摩表示, 法律行動是美國總公司直接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該公司還是在媒體告知後才獲悉此事,並開始了解。 雅虎奇摩透過公關主任許卉妃表示,美國總公司採取行動時並未知會台灣分公司, 但已透過內部管道了解狀況,但由於時差問題,尚未能獲得具體回應。 她表示,寄發律師信只是該公司主張權利的第一步, 目的僅是在告知對方相關權利義務,且由於是法律文件,內容措詞難免讓人感到不親近, 她認為網友的激烈反應可能是來自於不習慣法律文件所致, 「我們已經確認這個網站完全是非惡意,因此在發給總公司的內部文件中已告知此事, 台灣分公司亦很願意擔任雙方溝通的橋樑,例如提供翻譯等服務,避免誤會擴大,」她說。 至於台灣方面是否可能代為溝通說服總公司放棄索討flickr.tw網域的決定, 許卉妃則表示,法律問題仍要由法律方式解決,她無法確定美國方面立場有無可能改變。 她同時建議本地使用者,雖然雅虎奇摩同時提供了Flickr與無名小站兩個相簿服務, 但由於無名是由台灣雅虎自行維運,遇到爭議可由台灣方面直接解決, 她建議使用者或可考慮優先使用無名小站的相關服務。 此篇文章於 2007-09-26 11:43 PM 被 redcar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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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推flickr 過頭 台灣Yahoo!奇摩傷腦筋
文/趙郁竹 2007-09-26 由於Yahoo!收購flickr後,完全交由美國總部經營與推廣,台灣Yahoo!奇摩則專注在無名小站的部分,因此不插手任何和flickr相關的事務。 美國雅虎(Yahoo!)總部正如火如荼的在推動flickr網路相簿服務,但此政策卻因最近flickr.tw關站事件而困擾著台灣Yahoo!奇摩。 Yahoo!總部大力推動flickr在各地區的發展下,近日跳過台灣分公司直接對在台灣註冊flickr.tw的網友寄發律師信,要求轉移該網域名稱。然而此舉也讓想要以無名小站為主要網路相簿服務的台灣雅虎奇摩感到困擾。 Yahoo!奇摩公關經理許卉妃表示,這是Yahoo!總部處理類似事件的機制,也就是說只要碰到類似的網域及商標事件,Yahoo!總部就會以法律途徑爭取該網域名稱,從此事件也可看出Yahoo!總部對flickr的重視。 但台灣Yahoo!奇摩較專注於無名小站的經營,許卉妃說:「我們完全不經手flickr的推廣。」由於無名小站是台灣團隊在地化的併購策略,而flickr則是Yahoo!全球性的策略,因此雖然flickr被Yahoo!買下,但台灣Yahoo!團隊仍以無名相簿為經營重點。 flickr.tw為一提供網友討論flickr API的網站,經營該網站的CK是flickr的愛好者,也在網站上提供自己撰寫的flickr API給其他網友,廣受flickr支持者好評。CK在民國94年申請了flickr.tw這個網域名稱,但現在美國Yahoo!以違反商標法為由,直接委託台灣本地律師事務所寄發律師信,要求CK將該網域名稱轉移給Yahoo!,這樣的大動作引起許多網友不滿。 對此許卉妃表示,台灣Yahoo!奇摩是經由媒體告知才得知這件事,另外許多網友以為律師信是台灣Yahoo!奇摩所發,因此也有網友直接和他們反應。台灣Yahoo!奇摩已經寫信和總部告知台灣網友對此舉的意見及看法,不過由於時差關係,要到明天才能正式得到美國總部的回覆。Yahoo!奇摩公關主任吳苑如也表示,對於總部的處理方式他們非常驚訝,「太沒有人情味了。」他說。 這件事的確讓台灣Yahoo!奇摩感到困擾,台灣Yahoo!奇摩將透過這次事件要求美國總部,往後有類似舉動必須先知會台灣Yahoo!奇摩。許卉妃表示,因兩地的溝通習慣不同而造成這樣的狀況,台灣Yahoo!奇摩會善盡與總部溝通的責任,並不會置身事外。 許卉妃認為,美國Yahoo!寄出這封律師信是希望達到提醒、告知的效果,但在台灣一般認為應是以電話或非正式書面做為事前告知。雖然該律師信並非正式提告,甚至也非存證信函,「但以台灣民眾的角度來看,就已經覺得很嚴重了。」許卉妃說。 flickr.tw站長CK在站上發表公告表示:「基於本人非常重視我國相關法律以及對 Flickr 之熱愛,本站將於一個月內關閉,並將網址還給Yahoo!並且此後不再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的程式。謝謝大家這兩年來的支持,想要珍藏過去兩年文章的朋友,請自行下載,我是小老百姓,很怕被告。」但CK則以電子郵件婉拒記者採訪,表示因Yahoo!未撤銷本案,因此他暫時不想對外發言。 專研網路法律相關議題的律師賴文智則建議,此案可能有違反商標法第62條規定被「視為」侵害商標權。Yahoo!也可以透過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申訴,取回flickr.tw這個網域名稱。 賴文智認為,雖然網友可能主張商標法第30條的善意合理使用,不過,因為第30條第1項第1款的重點是「非作為商標使用」,網友註冊flickr.tw,很明顯也是為了讓別人好記、容易連結至他的網站,雖然他的網站可能是非營利性的網站,但仍然具有行銷、宣傳的作用,可能被認為屬於商標使用。 資料來源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4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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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上....
是變相的警告... 大家千萬不要再註冊.tw (我好像在其他版面有看到說.tw是個人可以註冊.com.tw才是要公司行號...) 如果每個大公司都用商標來搶... 那久而久之...域名大概也不用玩了..(如上面說..我們都是小老百姓.都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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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暫停追討flickr.tw網名
記者馬培治/台北報導 28/9/2007 原文網址 : 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e...0124224,00.htm 才寄出律師信索討flickr.tw網域的雅虎,昨(27)日再度委託律師撤回該信函,域名爭議事件暫告平息。 以flickr.tw網域名稱經營個人部落格的網友CK,日前接獲相簿社群網站Flickr母公司雅虎委託本地律師寄出的律師函,要求他讓出自行註冊的flickr.tw域名,引發大批網友聲援與CNET等媒體報導。不過CK昨在部落格上表示,雅虎昨再次透過律師對其發出信函,表示欲撤回稍早發出之信函,而Flickr創辦人Stewart Butterfield 亦親自發信給他,表示域名爭議將由CK與Flickr直接協商,雅虎與委任律師不再介入,爭議事件暫時平息。 在美國雅虎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於八月16日發給CK的律師函中,指CK建置之「Blog of Flickr Hacks」部落格由於採用flickr.tw為網域名,有侵害Flickr網站商標權之嫌,要求CK交回該域名,CK當時撰文表示自己只是小老百姓,很怕被告,因而決定關站。由於CK之部落格提供大量個人使用Flickr服務與開發相關應用之心得,雅虎的律師函與CK欲關站的決定引發大批網友留言表達不滿,認為雅虎行動行徑形同威脅。 對於雅虎撤回律師函以及Butterfield親自寫信說明等事件後續發展,站長CK在部落格上表示為人低調,僅對撰寫專業文章感到興趣,因此不願接受媒體訪問,但感謝聲援之網友,「從沒想到大家如此重視這次的事件,」他留言道。 台灣雅虎奇摩則表示樂見事件有了平和發展。該公司公關主任許卉妃表示,在向總公司解釋相關狀況後,總部便快速做出撤回律師信的決定,但對於總部的決策原因,她則說,由於此次網域名事件是由美國發起,台灣分公司在此次事件並無參與,因此不便代為發言。 flickr.tw落幕 flickr.com.tw標售中 雅虎大動作發律師函向台灣用戶索討flickr.tw域名的事件雖暫告平息,但雅虎似乎並未向所有註冊與flickr相關網域名的註冊人發出法律信函。 例如flickr.com.tw,根據TWNIC之登記資料,該域名為艾康科技公司所持有,但CNET致電該公司,該公司坦承自2005年起即已註冊了該域名,但迄今從未收到過來自雅虎的律師函。 而值得注意的是,這個也還不在雅虎手上的flickr.com.tw,甚至還委託給海外的域名交易商Sedo公開標售中。 對於發放律師函不同調的問題,台灣雅虎奇摩表示無法回應,而美國雅虎委任的蔡瑞森律師,則以會議繁忙為由,無法接受CNET的採訪。 經營網域名註冊與管理顧問服務的網路中文副執行長杜敏蓉分析,依據域名爭議處理辦法,搶先註冊者必須是惡意註冊、非法牟利或有具體侵害商標持有人權益等行為,才會判定須將域名交還給商標持有人,換言之,她認為雅虎對flickr.tw之持有人CK態度軟化,可能與CK之行為不符上述要件有關。 至於公然標售flickr.com.tw網域名的行為,杜敏蓉說,雖然是牟利行為,但還牽涉到Flickr公司之商標取得時間是否比該網域註冊時間來得早有關,「如果Flickr的商標取得時間晚於艾康註冊的2005年,則Flickr未必有勝算,」杜敏蓉說。 她亦以iPhone為例補充道,12年前iPhone.com這個網域就已被有心人士註冊下來,還每年續用,遠早於蘋果公司推出iPhone的時間,蘋果不易打贏官司,只好用買的,「業界傳聞蘋果光為了這個域名就付了上百萬美金,」她說。 「域名爭議有時候非常複雜,持有商標權並不見得就是取得域名的保證,」杜敏蓉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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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用,哪怕注册商标是在域名注册之后生效的一样被判输,这样的案子对于.tw很正常了。
这就是超级没道理了......我怎么知道你二十年后会让你的商标名和我的域名一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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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商標早註晚註確實不是重點,只要你的域名確實牽涉到人家的商標,例如你很早就擁有ibm.com,然後十年後ibm才去申請商標,但你現在的ibm.com裡面就在談ibm電腦,你一樣是侵犯他人商標。
反之,你就算在apple電腦商標之後才註冊apple.com,但你是在賣蘋果,那apple電腦也不能拿走你的域名。 而本案對註冊者最不利的是,他註冊的這個flickr確實是人家品牌的「自創字」,而你的內容卻又正是人家服務的相關內容,基本上對方就已立於不敗之地了。 而且各位有無發現,對方不是要你關站或要你撤除內容,而是直接索討域名,這正是外國的做法,一拿走你的域名你大概就萬事皆休了。如果是國內的人來告,十之八九會要你先撤除內容或者關站,域名只是附帶的,甚至還未必會提到呢。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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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还是“侵权使用”“恶意使用”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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