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俱樂部


返回   網域名稱俱樂部 > 其他 > 影音及閑聊測試區
論壇幫助 社區 日曆事件 今日新文章 搜尋

回覆
 
主題工具
  #1  
舊 2008-04-24, 03:35 PM
best-url 的頭像
best-url best-url 目前離線
站務管理
 
註冊日期: 2003-08-11
住址: IDN Club
文章: 9,925
發送 MSN 消息給 best-url
預設 馬英九特別費案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 馬無罪

馬英九特別費案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馬無罪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2008.04.24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1307+0,00.html

引用:
總統當選人馬英九涉及的特別費案,最高法院今(二十四)日下午宣判,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支持一、二審無罪理由,認定馬英九無罪,全案也已經定讞。
最高法院書記官長張淳淙表示,在今年一月三十日收到卷證資料,經過一般審理程序,最後決定駁回檢方上訴。張淳淙並說明,三審只就法律進行審理,不就事實進行審理。張淳淙並表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違法的意圖,客觀上會計上也沒有違法的事實,因此認定無罪。至於余文部份,則維持原判,認定有偽造文書的。

檢方當時在起訴時指出,馬英九從民國87年12月到95年7月為止,總計詐領特別費1千117萬多元,因此依照貪污罪嫌將馬英九起訴。

不過,一、二審法院都判決馬英九無罪。高院在判決中還指出,特別費具有補貼的性質;同時高院也認為,領據特別費的方式已經形成行政慣例,馬英九也有權在具領後,統籌支配運用這筆款項,加上馬英九確實已經將所領取的領據特別費全數因公支用完畢,沒有取得任何不法財物,高院因此馬英九不構成貪污。而最高法院支持二審看法,駁回檢方上訴。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2  
舊 2008-04-24, 09:53 PM
神遊 的頭像
神遊 神遊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7-12-17
住址: 台灣
文章: 207
預設

引用: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2008.04.24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1307+0,00.html

不過,最高法院認定特別費的性質,不是首長的實質補貼,也不是首長薪資外的酬庸,
特別費應「因公支出」,需用於首長的因公招待、餽贈,並強調「不可私用」。

最高法院認定,特別費的支用,現行法令有規定,
必需依現行法令「因公支出」,沒有適用「行政慣例」或「習慣法」的空間。
 這特別費也是來自你我繳的稅!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3  
舊 2008-04-24, 10:41 PM
vlatko vlatko 目前離線
初級會員
 
註冊日期: 2008-01-25
文章: 13
預設

首長特別費似乎分兩種
一種不需要領據,一種需要領據核銷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回覆


發文規則
不可以發表新主題
不可以發表回覆
不可以上傳附件
不可以編輯自己的文章

啟用 BB 代碼
論壇啟用 表情符號
論壇啟用 [IMG] 代碼
論壇禁用 HTML 代碼



所有時間均為 +8。現在的時間是 07:32 AM


本站主機由網易虛擬主機代管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8.4
版權所有 ©2000 - 2025,Jelsoft Enterprises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