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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2008-09-11, 09:05 AM
paladaok 的頭像
paladaok paladaok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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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戰國策蠻扯的。

戰國策蠻扯的

我一個客戶跟他們租虛擬主機,他們竟然以他超流沒付錢,擅自將他們網站,停掉,結果一查,圖片、影音都外連了,怎可能超流

更扯的是看他的log竟有許多檔案在很久以前就刪了,還有流量記錄

真令人意外戰國策竟也這樣亂來

各位若有租 戰國策 的 虛擬主機 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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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09-02-08, 10:28 PM
john0968 john0968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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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預設

戰國策不是很有名嗎?
為什麼會這樣呢?
這樣聽起來 真的很不好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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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09-02-08, 11:07 PM
chennien 的頭像
chennien chennie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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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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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戰國策的努力,我們有目共睹!

他們努力在砸爛自己的招牌

負面新聞的確不少。
__________________
--

nien.com | 網路檢測 | 網速測試 | 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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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09-02-08, 11:37 PM
櫻井綾乃 的頭像
櫻井綾乃 櫻井綾乃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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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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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台灣的使用者大多對網路一知半解..(也可以說是不太在意吧)
大牌迷信,
只因為戰國策可能是台灣比較先發展主機的廠商,也就搶到市場先機..
所以很多人會只看到他使用者多.卻從不比較其他廠商的東西..

之前的資料外洩事件鬧的很大..

租用主機前先多看多聽多搜尋多比較,才不會被人當大頭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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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09-02-09, 01:44 AM
roger 的頭像
roger roger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2-06-25
文章: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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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有幾個站
已經慢慢移到智邦...
__________________
域名徵求合作 | NetShopping.com.tw | Motels.com.tw | eBoss.com.tw | eBooks.com.tw | / 南元休閒農場優待卷 / 阿里山櫻花季登場 / 走馬瀨農場門票 / 烏山頭水庫風景區 / 尖山埤江南渡假村 / / 台南汽車旅館住宿 / HTC沒有告訴你的事 / 梅嶺風景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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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舊 2009-02-09, 03:00 AM
小白 小白 目前離線
初級會員
 
註冊日期: 2009-02-09
文章: 1
預設

又是一個小白? 買東西沒有看人家的合約? 依照小白的衝動性,按了就買了?不爽就直接到網路上罵? 你是台灣人嗎? 希望你不是! 真不希望台灣還有這種低level的小白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
(一)乙方依甲方所填寫之電子信箱發送續約通知及超額流量通知,若乙方於款項到期日仍未收到甲方費用,即視為未完成續約(包含主機續約及網址續約)或未完成繳交超流費用作業,亦視同甲方同意乙方可關閉甲方網站,若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由甲方自行負擔。




引用: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虛擬主機租賃服務合約條款
立約人

承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甲方向乙方申請虛擬主機服務:
本服務內容僅包括虛擬主機規劃建置服務;乙方係透過網站(http://www.nss.com.tw)在網際網路提供本服務。本服務之承租人,係使用乙方組合網頁伺服主機之各項軟體及硬體,所提供之無形虛擬主機租用服務,並非任何軟體或是硬體。
(服務項目不包含:利用網路提供資訊內容、免費支援安裝之軟體程式設定值、銷售及服務等交易型態。故甲方經由本網路服務獲得之任何服務、產品或資訊,均不在乙方責任範圍內。若甲方因使用或取得前述之服務、產品或資訊致產生任何損害,或造成第三者之損害,乙方不負任何責任。而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相關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乙方擁有,甲方僅得自行於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乙方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經協議甲方租用乙方服務時,同意及願意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租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費用項目:新壹幣 元整(含稅) 。

第三條 主要規格: 虛 擬 主 機 租 用 年。

第四條 服務範圍
(十) 甲方申請[本服務]時,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二) 本公司保有調整價格、修改本條款與接單與否的權利。
(三) 甲方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合約到期後按新費率承租。

第五條 申請方式
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應檢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一) 甲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將甲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甲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A、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B、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a、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b、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甲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檔案供乙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甲方本人,由甲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三) 甲方以網路方式申請乙方服務時應負之權利義務等同書面申請。
(四) 甲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甲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有其他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乙方申請更名。
(五) 若甲方不實填寫申請資料時,乙方保有終止合約及不退費的權利,甲方不得異議。

第六條 相關權利義務:
(一) 經銷商對其下之客戶具有監督管理之責,乙方僅提供經銷商技術指導及受理故障維護,對於經銷商其下之客戶一概不受理。若經銷商與其客戶有技術以外之問題,或有使用本服務之甲方與消費者之購物糾紛,應由甲方自行解決,概與乙方無涉。
(二) 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得視乙方營運的狀況,網際網路的網路軟體及硬體運作的良窳決定是否持續維持這項服務。
(三) 甲方瞭解並深知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及不安全性,願意承擔因購買及使用本服務之危險。乙方有權於下列情況發生時暫停或中斷提供服務,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1.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
2.因需要而對系統設備進行保養及施工時。
3.系統遭第三人以非法行為入侵和破壞時。
4.乙方客戶網站運作影響主機系統穩定時。
5.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
6.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海底電纜斷裂等天災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
(四) 乙方基於網際網路的公開性,僅接受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約束之網頁內容的網站,提供其網頁空間使用,並且保留任何存檔於乙方伺服主機上的網頁內容,及透過乙方的主機連結到主機以外網頁連結的修改及刪除的權利。包括甲方上載或以任何媒體形式委託乙方設定之網頁內容及連結,甲方應確保其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五) 凡網頁內容經乙方判定不適當或是不合法時,乙方有權立即暫停或是終止甲方的服務。甲方因違反此項規定而被停用本服務或是取消帳號時,均不得向乙方申請退費或賠償。因甲方違反此項規定而造成乙方的任何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損害賠償。
(六) 因乙方之因素導致甲方連續五小時以上無法正常連線使用時,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提供本公司所發行之優惠券以資補償,乙方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七) 為了安全起見,甲方租用本服務,務必定期自行做任何程式資料備份工作。如:資料庫、電子郵件、留言版、webbase格式...等,為保障自身權益,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
(八) 甲方提出減少租用硬碟空間或更換主機 (平台)之異動申請時,由於乙方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甲方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若甲方未自行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甲方應自行保存網站及資料庫之備份,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要求賠償客戶資料毀損或遺失而造成的損失。
(九) 在無可避免的主機維修、升級、更新、無法控制的因素,及需要重新指定客戶的網頁空間及 IP 位址下,乙方有權暫停主機運作,暫停服務期間或續因必要之測試檢修,而造成產品功能不能正常運行時,甲方無權要求賠償此段期間內的損失。
(十) 甲方所安裝於主機上任何之軟體、程式、檔案均需正版且不得抵觸國際著作權相關法令,若違反相關法令而衍生法律責任,甲應負全部責任,均與乙方無涉。
(十一)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客戶後,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於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十二) 乙方應維持本服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本服務每日壹次定期操作客戶資料備份,每週祇保留最後一日之備份,每月祇保留最後一日之備份。但當日資料因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毀損,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客戶需調閱備份資料,本公司得依客戶要求,提供備份資料,此備份資料處理費另行報價。
(十三) 甲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服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十日前向乙方客服單位提出終止申請,甲方並於租用終止或屆滿之次日,將其資料自本服務移除,如逾期未移除時,本公司得逕予刪除之,甲方不得異議。
(十四) 乙方服務項目因環境變化等因素,可視實際狀況加以變更或調整服務之內容。
(十五) 因網際網路上各種資源眾多,並由各自不同單位負責維護更新,故乙方無法保證甲方所擷取之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若甲方因擷取資料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乙方無須負賠償責任。
(十六) 若甲方所需之電路為其他固網業者提供,如因該固網業者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之損失,乙方將協助甲方聯繫當地該固網業者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乙方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甲方之損失。
(十七) 甲方應妥善保管本服務之相關資訊:如密碼、電子信箱、或其他相關聯絡資料,以防被他人盜用。
(十八) 乙方僅提供虛擬主機租貸,若有免費協助安裝套裝程式之處,乙方不負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修改套裝程式以符合甲方要求,若甲方要求任何附加服務時,皆以乙方官方網站報價為主。
(十九) 乙方所提供之郵件防毒功能無法偵測所有病毒,若下載電子郵件至電腦中,還是有可能會有危
(二十) 險,故建議甲方另行加裝防毒軟體以防電腦中毒。若有上述電腦中毒之情形,乙方對甲方因此而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十一) 因廣告信之發送技術日新月異,乙方所提供之防廣告信攔截功能無法保証可以100%阻擋廣告信件,若甲方認為此功能不敷使用,建議甲方需自行購買防廣告信軟體。

第七條 為保持所有用戶使用權益及系統各項功能正常運作,甲方應確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本服務為共享式資源,若甲方有下列任一情事,造成乙方系統之障礙、主機效能大量耗損或影響其他客戶使用權益,如經發現或檢舉,將立即暫停甲方主機使用權直至改善為止,甲方拒不改善者,乙方有權取消甲方主機使用權利!一切法律責任及造成之損害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並不得向乙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一)1.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電子郵件 (unsolicited email),如廣告信。
2.大量發送Email,如新聞群組信息/電子報程式等。
3.使用於網路廣告活動或大量頻寬用途,本公司為保障所有用戶使用權益,合理共享頻寬,虛
擬主機服務提供甲方512Kbps頻寬,為保障所有網站代管服務用戶的權利並充分發揮各項系
統功能,乙方對上述提供用戶之頻寬保留增減調整權利。若甲方長時間佔用本公司大量頻
寬(1M以上),或經乙方認定過度使用情形,甲方應承租專屬主機及加購定額頻寬或活動主
機服務。
4.佔用大頻寬、大連線數或大流量者。
5.甲方所執行的 CGI (ASP) 程式,大量地使用到乙方伺服器的中央處理器(CPU)及記憶體(RAM),嚴重地影響系統資源時。
6.禁止放置、執行 CGI / ASP / PHP 或使用任何須在命令列(Command Line)執行的程式,例如 IRC Bots,IRC Bots、其他語言程式編寫之聊天室、多用戶留言版程式、或其他大量耗用乙方伺服器之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
7.嚴禁甲方使用及架設其它任何乙方認定為會過度影響主機效能的程式。運作的機制主要是在於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本公司系統之正常運作。
*廣告信信件定義:電子郵件的收件位址非經收件人主動提供;或是該電子郵件違反收件人提供位址時約定之用途。甲方不得藉任何理由,發送違法具有廣告色彩之電子信件;如經乙方察覺或經人舉發有前述約定之情事時,經乙方以通知於限期內改善或移除而逾期未改善或移除時,乙方得禁止甲方使用本服務,至甲方完成移除或改善為止。若甲方系統內資料因此遺失,乙方概不負責。且甲方經由本服務所發送之電子郵件而造成郵件收件者之抱怨或法律糾紛,應由甲方負責向收件者澄清或自負其法律責任。
*新聞群組與電子布告欄(BBS)廣告文章的定義為:相同或類似內容的文章張貼於三個或三個以上的群組;或是文章的內容與該群組的主旨無關,明顯純為廣告性質。

(二)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不得連結到入侵、破解密碼、軟體序號,及任何違反國際及台灣法令網站的企圖與行為。如利用乙方網路提供之服務,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未經授權而從事任何違反著作權法、或於甲方網站上散佈販賣違禁毒品、從事詐欺、妨害書信祕密、洩漏工商祕密、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他人之活動、或其他違法及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甲方所安裝於主機上任何之軟體、程式、檔案均需正版且不得抵觸國際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若違反相關法令而衍生法律責任,均與乙方無涉。
甲方租用本服務應遵守網際網路使用慣例,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將暫停甲方使用或終止租約,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擔,並由甲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1.甲方通信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經司法機關通知者。
2.甲方使用本服務、有竊取、破壞他人資訊、發送廣告信或危害服務者。
3.甲方之網頁有相關侵權行為者。
前三項情形於甲方將本服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三)禁止網站放置及傳輸 MP3 檔案(有合法授權書例外)。
(四)嚴禁甲方設立別處網站之鏡射網站。

第八條 服務費用
(一)甲方應按乙方通知之金額、期限,給付相關費用;如逾期未繳或拒絕繳納,乙方有權經email通知甲方後逕行中止甲方所有服務,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擔。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乙方任何補償或賠償。
(二)甲方應依乙方公佈之各項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在乙方網站公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甲方租用本服務期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甲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乙方停止服務,其停止服務期間,仍應繳付費用。
(四)甲方租用本服務以乙方寄發【啓用完成回函】之日為起租日。
(五)甲方溢繳或重繳費用時,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充抵次回應付之費用。如甲方不同意充抵,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甲方需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如甲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于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乙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十四日內無息退還。(甲方需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
(六)甲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服務,應盡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乙方後,乙方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恢復服務動作,但網址不在24小時恢復內(因恢復網址之時間由網址註冊公司而定)。
(七)甲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乙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甲方收執;如有遺失,甲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 明書。甲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則以乙方帳務系統內紀錄為准。
(八)乙方的服務為付費後使用,甲方需在每月指定的付款日截止前交付款項,逾期者本公司將會暫停服務,直至甲方繳清款項為止,甲方所積欠未繳費用,乙方有權依法追繳。
(九)乙方若因故終止甲方虛擬主機服務,甲方得依本條款規定,就所租賃之本服務中未使用的部分申請退費,甲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但若為甲方違反本協議,致使乙方終止本協議,則乙方不負補償、賠償責任,甲方不得請求退費。
任何停用的退費申請手續,作業時間及計算公式由乙方決定,並公佈乙方的官方網站上,其變更亦同。甲方若未租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費用。
『剩餘服務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H:已繳總金額
S:設定費用
M:月租費用
N:使用月數,由主機啟用日起至主機無法長期使用日止,以整月為單位,若未租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費用。
『剩餘服務費用』= H - S - (M x N) - (H x P)
P:5%營業稅
(十)甲方一經付費無法退款服務:各類網址、yahoo搜尋行銷、各項設定費、繁簡通、主機代管、資訊
鉄衛、SSL憑證、HACKER SAFE、網站模版、FreePay線上金流、PLESK主機管理軟體。
(十一)三十天不滿意保證退款服務:VIP級防廣告信服務、專屬主機、CRM-hosting、EIP-hosting、EIP-hosting .
(十二)「任何時間不滿意保證退款」條款:自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台灣地區客戶新付費(第一次)購買戰國策全系列虛擬主機產品、sitebuilder、vps虛擬專屬主機、全系列FreeWeb產品之客戶,在租賃期間不論任何時間使用不滿意,皆給予退費之保證,退費比照合約退租條款計算方式辦理。但下列情形不適用:
1. 主機設置於香港地區之客戶。
2. 非台灣地區之客戶或台灣地區需使用外幣退款之客戶。
3.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前購買服務之舊客戶。
(十三)甲方同意下列款項不列入退費範圍:
1.產品總額的15%作為行政手續費。
2.新註冊國際網址費用1000元,台灣網址則需扣除1350元,甲方若自備網址則免扣除。(因網址非循環消耗品,一經註冊則無法取消)。
3.30天試用期間內所產生的超出流量費用。
4.乙方已開發票之稅金。
5.其他設定費:如更改主機作業系統…等。
6.其他贈品費用,如印表機款項…等。
7.甲方已使用之租賃服務費用。
(十四)乙方於甲方提出退費申請後14個工作天內,以無息轉帳方式將費用退還至甲方名下指定帳戶。
(十五)甲方因任何退費或終止承租乙方服務時,乙方若有贈送甲方之優惠服務則一律無效,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折換現金或任何補償。
(十六)若有使用本公司所贈送的freepay線上金流機制,則主機終止時 freepay合約也一併自動失 效,甲方絕無異議。



第九條 超額流量相關規定:
(一)本服務的流量限制,主要是希望主機上的使用者均可保持良好傳輸品質,故甲方不得使用或蓄意使用會嚴重佔用系統資源(如:cpu、記憶體等..)的程式,當甲方所執行的程式大量耗用乙方伺服器之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乙方將不予事先告知,有權將該程式或網站強制關閉,並給予停權處理至甲方改善為止。若甲方不願意改善,則乙方有權終止甲方之服務,而所導致之任何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任何補償或賠償。若因甲方提供之檔案或程式產生不良影響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如病毒、程式的bug、違法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乙方有權做適當之緊急處理,使乙方及乙方的其他客戶權益免於受損。
(二)乙方有提供網站流量統計報表,甲方應主動上網查詢網站流量統計之情形,若甲方之網站超出所承租之該主機之每月流量限制,甲方同意乙方每月底結算一次追繳超出所承租流量限制,每1G流量新台幣200元之頻寬費用,若甲方拒絕或延遲繳納相關費用,乙方有權於甲方所承租虛擬主機費用中扣除,乙方經email通知甲方後有權逕行關閉甲方所有正常服務(經銷商則關閉所有已開立之網站),若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擔,甲方對此絕無異議。
(三)若甲方網站超出流量限制,乙方將於隔月統計甲方超流數據,甲方若未於乙方通知超流繳款期限內完成付費,網站將被系統自動鎖住,甲方必須立即加買流量,該網站才能繼續運作,敬請甲方注意。

第十條 網址相關規定:
(一)無論甲方是否續約使用本服務,若欲繼續使用乙方所配發(送)之原網址,仍應主動告知乙方,乙方無義務主動保留原網址予甲方。因甲方未主動告知,致使原網站關閉、網址過期、失效或遭他人註冊,乙方恕不負責。
(二)甲方若終止續約承租乙方虛擬主機服務,卻欲取得乙方所贈送之網址管理密碼時,須視各家國際網
址註冊商之規定,支付1000元(國際網址)給予乙方(台灣網址費用為1350元),此費用為乙方代為
甲方支付之乙方原註冊商第二年之網址年費,以便甲方進行管理或轉移至其他註冊商。此費用須視
各家國際網址註冊商之規定,故乙方保留是否收取此費用之權利。如甲方當初自備網址或放棄原國
際網址則免負擔此費用。若甲方取得網址帳號密碼,視同願意自行管理網址,並請自行轉移至其他網址註冊商,若日後因發生網址任何問題與糾紛,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擔。若甲方未轉移至其他註冊商,則第二年之網址年費仍需支付乙方國際網址1000元之年費。
(三)甲方及經銷商應自行注意並紀錄主機及網址到期日(無論自行購買或由戰國策贈送亦同),若未能於指定到期日完成付款續約作業,或未主動告知乙方要續約網址,致使網站關閉、網址過期、失效或遭他人註冊,乙方恕不負責。
(四)甲方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乙方服務中心;如甲方未通知乙方而造成之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未及時繳納申請或續用網域名稱之費用而損失網域名稱使用權,對損失網域名稱使用權所造成之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針對乙方所配發(送)之網址,僅只限於乙方所提供的主機服務下使用,不得轉移至其他非乙方的主機服務使用,若是甲方欲將此網址轉移至其他註冊商或其他的主機服務公司時,須支付1000元(國際網址)給予乙方。
(六)凡乙方贈送甲方之網址,甲方需於起租日起算七日內(含國定例假日)提出贈送網址申請之需求,若甲方七日內未提出網域申請,乙方視同甲方自願放棄贈送網址之權利。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
(一)乙方依甲方所填寫之電子信箱發送續約通知及超額流量通知,若乙方於款項到期日仍未收到甲方費用,即視為未完成續約(包含主機續約及網址續約)或未完成繳交超流費用作業,亦視同甲方同意乙方可關閉甲方網站,若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由甲方自行負擔。
(二)乙方基於業務或廣告行銷需求得使用甲方所登錄之公司名稱及網址,編印建置用戶目錄,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甲方在乙方所留下的資料均受到個人電腦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及受到乙方的客戶隱私權政策規範保護,除司法單位依法定程序提出之調查需求之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洩露或是販賣甲方的相關資料。
(三)甲方於私有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住址、電話等相關聯絡資料變更時,應主動通知乙方,以維護使用權益。若因甲方未主動告知之乙方變更相關聯絡資料致使所衍生之損失及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自行負擔。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乙方任何補償或賠償。
(四)乙方因例行性需求進行主機維護時,乙方應提前以email方式或於乙方官方網站(www.nss.com.tw)告知甲方,若因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則不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六)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乙方得暫停或限制甲方使用本服務。
(七)乙方保有修改本契約條款的權利,修改後之契約條款將公布在網站上,不另外個別通知。客戶如不能接受修改後之契約條款,應於公布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客戶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八)乙方保有調整價格、使用規範及約定條款的權利,得依實際情況新增、刪除、修改,不再另行個別通告,惟已經繳付款項者,則以原合約到期後,乙方公佈的最新收費標準為續約之價格。
(九)廣告之效力: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乙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十)完全合意:本約定條款自甲方簽定之日起生效,取代簽定前雙方所有口頭或書面之建議、協議或會談,但經雙方同意做為本約定有效附件之書面資料,仍視為本約定一部分。

第十二條 本份合約書經雙方簽章(或甲方於網路上閱讀勾選”我已經詳閱虛擬主機租用規範並且同意遵守所有條款”)後,即視為有效合約。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如發生戰爭狀態 (不論是否已宣戰)、火災、水災、風災、地震或其他天災或遇動亂、政府禁令或限制、物資缺乏或因其他任何非甲方或乙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及事件,以致交付或服務項目受阻礙或遲延時,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延期交付或暫停服務,甲方並得暫停支付中斷服務期間之一切費用。

第十五條 隱私權保護
(一)對於使用者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除下列情況外,本公司同意在未獲得使用者同意以前,不對外揭露使用者之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
1.應法院傳票、法庭命令或法律定程序之要求。
2.使用者違反本服務條款,而需停權公告。
(二)使用者經由「虛擬主機/電子信箱」租用服務所製作或傳輸之網頁或電子郵件,均為使用者之個人行為,除下列情況外,本公司事先既不審閱其內容、亦不對外提供或揭露其內容:
1.應法院傳票、法庭命令或法律定程序之要求。
2.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提出合理可信之證明,主張該等電子郵件涉及侵害其名譽、隱私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

第十六條 本合約一式二份,由甲方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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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舊 2009-02-09, 03:06 AM
kuekhh kuekhh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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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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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小白 查看文章
又是一個小白? 買東西沒有看人家的合約? 依照小白的衝動性,按了就買了?不爽就直接到網路上罵? 你是台灣人嗎? 希望你不是! 真不希望台灣還有這種低level的小白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
(一)乙方依甲方所填寫之電子信箱發送續約通知及超額流量通知,若乙方於款項到期日仍未收到甲方費用,即視為未完成續約(包含主機續約及網址續約)或未完成繳交超流費用作業,亦視同甲方同意乙方可關閉甲方網站,若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由甲方自行負擔。
樓上的"小白"專門註了帳號來回這篇
實在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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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舊 2009-02-09, 06:57 A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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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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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意思,本主題是在去年九月十一日發的文,就沒人回文了,忽然之間有新版友上來把這篇挖了出來並予以回應,當然內容也是對戰國策負面的評價,果然考古文會引起其他版友的注意,然後也紛紛回應。最有趣的是,馬上有另一個新註冊者立即開戶前來予以反駁,而且看來這位「小白」新版友對戰國策的契約十分了解,有根有據的。

其中奧妙實在令人玩味。

那位也是新開戶來考古的版友john0968是有心還是無意來踢戰國策的館尚難判斷,雖然看起來專門踢館的成分很大,但後面反駁的小白大概可確定是專門來消毒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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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舊 2009-02-09, 01:59 PM
roger 的頭像
roger roger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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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大約是上個月
有收到一個 PCHome的虛擬主機業務人員來信 (mail)
信件內容就是衝著戰國策而來

看來在主機商之間
很多人準備接收戰國策移出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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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舊 2009-02-09, 04:41 PM
yuan691014 的頭像
yuan691014 yuan691014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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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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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是沒看清楚文章日期就回文了
我之前就做過這種事 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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