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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101.com 又成焦點
剛剛看 tvbs 的新聞,標題寫著 "Taipei101 收費 taipei.com 髒話譏" 之類的 (忘記確切標題是什麼) ,
心想,一定是吳兄的 taipei101.com ,不是什麼 taipei.com 。果不其然,到 taipei101.com 一看, 大大的 "bullshit" 映入眼簾... taipei101.com 站中提到台北壹零壹拿 taipei101.com 去註冊成商標,意圖逼迫吳兄不得使用 "Taipei101.com" 網域名稱... 天啊,今年看到最大的笑話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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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一定要推的啦!看來有概念的人還真不少,除了資策會外,智財局也要給他拍拍手。
拿台北101當廣告背景要付費?智財局說合理使用不算侵權 【中廣新聞網 】 「拿台北101當廣告背景要付費?智財局說合理使用不侵權」(林麗玉報導) 台北101世界最高樓,不僅是台北市的地標,101的樓體,也成為台北市的代表,尤其最近台北101推出一波一波的節慶應景燈光秀,吸引了更多的注目,現在在信義計畫區,到處都可以看見民眾拿著相機或手機(網站),拍下101大樓不同的樣子。 尤其2月14號情人節(新聞、網站),台北101樓體,出現了情人的愛心燈光秀,許多民眾及情人們,都已經拍下了這特別的大樓燈光景致,不過民眾和台北101拍照,不用擔心有侵權的問題,但是如果作為商業宣傳行為,台北101公關協理劉家豪認為,他們希望使用者必須和台北101知會,酌付費用。 的確,台北101是全台第一件獲准註冊的建築物立體商標,也就是說,101這個建物,已經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但是對於台北101認為,拿101當作商業宣傳,需要付費的做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是表示,如果刻意將101誤導為宣傳商品的商標, 或是客觀上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台北101賣房子,則有可能侵害商標權。 不過如果建商只是將它作為背景,宣傳海報將建地附近的著名建築物一併刊載,都屬於商標法第30條善意且合理使用告知建物地理位置的方式,並不受商標權的拘束。另外把101作成紀念品,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或是拍攝戲劇入鏡,也都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也不會被認為違反著作權法。 不過對於台北101的大樓形象,公關協理劉家豪還是認為,台北101做為台北市的地標,不希望被濫用。 不過現在台北市的房地產廣告,幾乎都少不了台北101的大樓被刊登在DM上,台北101怎麼樣維持他的樓體形象,還有樓體的燈光如何發揮行銷效益,這些都是過去沒有過的經驗,怎麼樣善用台北101,為台北市打造國際形象、也為企業帶來商機,就是台北101必須好好規劃的,畢竟這一棟世界第一高樓,不僅是做為商場、辦公室,它還是台北市的象徵性地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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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樣不要臉的!
Taipei 101公開主張 捍衛建築物立體商標權 蔡惠芳/台北報導 針對智慧財產局指出,外人「合理使用」台北101外觀,就不算侵權,Taipei 101和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昨(十四)日首度公開主張其建築物的立體商標權。Taipei 101表示,「台北101大樓」是台灣第一件獲准註冊的建築物立體商標,若第三人未經正式授權、同意,即生產或販售相同或類似商品,產生混淆誤導之虞,將涉及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Taipei 101將主張應有權益;至於把「台北101大樓」當作廣告圖片的背景,則要視個案而定。 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協理劉家豪昨天表示,「台北101大樓」早在去年七月間,即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取得建築物立體商標權,現在Taipei 101已授權廠商使用台北101的外觀造型,製作相關紀念商品,包括模型玩具、T恤、明信片等;但廠商如未經Taipei 101的授權和同意,即逕行生產、販售台北101相關商品,則涉及侵害台北101的商標權。 劉家豪表示,在台灣台北101取得立體商標權,還算是第一例;可是在國外就有不少例子,像Disney Land、Snoopy、Hello Kitty等就是著名案例,至於美國紐約自由女神像、帝國大廈、法國艾菲爾鐵塔等,則是屬於公共建築物,不是像台北101是屬於私人企業投資開發的私人商業大樓,日本六本木知名商業大樓「森大樓」則是少數註冊建築物立體商標權的商業建築物。至於政府單位把台北101當作公益活動使用,因非屬商業行為,這種情形台北101當然同意無償使用其商標權。因此智財局的說明,只對了一半。 台北101指出,雖然全世界著名地標都被視為公共財、似乎廠商可以隨便把這些地標性建築物當作拍攝主體或背景,台北101雖也是著名表徵,但也應同時受到我國公平交易法的保護才對。 劉家豪表示,目前台北101面對有些廠商涉及侵權風波的因應作法是:一.有些廠商把台北101當作房地產廣告主體或主要背景,則已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修改內容或停止使用;但不會溯及既往。二.有關電視節目、偶像劇拍攝,則只酌收一天數萬元場地費,不涉及侵權。三.像中華郵政公司發行郵票、外交部核發外國觀光客簽證之浮水印、中華航空公司海外刊物廣告物等,由於均事先取得授權、且為公益使用,因此一律可無償使用。四.至於今後凡使用台北101商標權者,台北101正參考DisneyLand、Snoopy、Hello Kitty等國際知名廠商的收費標準,制定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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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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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的大悶鍋有提到,因為這樣大家都不去拍他們了
雖然可能賺到這一筆拍攝費,但無形的免費打廣告知名度的服務卻從此消失 是得是失我想日後可以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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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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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局終於硬起來了,taipei101大樓嗆只對一半,所以要更硬。
希望對外談判時,智財局也能有這樣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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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連".com"也想納入專用權範圍,那全世界的xxx.com就都侵害牠的商標權囉~~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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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看到這則新聞 是昨天的整點新聞嗎? 另外, 昨天蘋果二版有稍微提到網址的事 總覺得那群精英的思考模式很奇怪 做出來的事很少令人稱許的 |